北海银滩景区四川路集散中心服务厅旅游商品销售项目经营管理方遴选项目项目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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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海银滩景区四川路集散中心服务厅旅游商品销售项目经营管理方遴选项目 | 项目编号 | BBWCQJY26-1903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52个周期(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 | ||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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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场地位于北海市银滩景区四川路旅游集散中心游客综合服务厅内东北侧区域,面积约130㎡。 | |||||||||||||||||
特别告知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合作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委托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合作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委托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自行到现场查看合作标的并向委托方咨询。以充分了解合作标的状况及合作方案,凡参加竞价者均视同已经现场查看和咨询,确认接受合作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 3.本公告关于标的面积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不因披露面积与实际不符而调整成交价格。 4.该交易公告中所述“意向合作方”指“意向经营管理方”,“合作方”指“经营管理方”。 | ||||||||||||||||
交易条件 | 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珠宝首饰零售、旅游商品销售等相关的经营资质,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在与银滩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注册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珠宝首饰零售、旅游商品销售等,可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1.成交的意向合作方(以下统称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到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合作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合作方不符合本项目“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合作资格。合作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银滩景区公司指定账户一次性补齐履约保证金。签约地点:北海市 2.场地交割时间。成交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付清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交割场地。 3.经营业态:售卖珍珠商品、珍珠衍生品及伴手礼、旅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椰子、泳衣、泳圈、饮料、成品包装零食等)。未经银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经营一切与合同约定经营范围不符的其他任何商品或项目。 4.经营形式: (1)银滩景区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以现状提供经营场地,实行统一收银,开展日常运营监督,并主导项目定价,提供场地外围的安保、秩序巡逻、垃圾清运、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检修维护。 (2)经营管理方作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主体,负责承担场地装修改造费用、配备专业运营团队、设备采购及维护,经营货品供应,负责项目自身运营所需安保、秩序管理、卫生保洁,承担本项目经营安全生产责任。 5.本次项目以年经营收入目标70万元作为挂牌底价,超出经营收入目标后的收入照常结算,上不封顶。在本项目每一经营年度内,经营管理方应确保向银滩公司实现的年度经营收入总额(税前)不低于最终成交价,该金额为经营管理方在本项目下应达成的年度最低经营收入保证目标。 为保证年度经营收入目标的实现,双方确认按月度分解比例将年度目标分解至各自然月。每3个月度届满时,若经营管理方该期间实际总营业额未达到同期的分解目标,经营管理方应于该期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滩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3个月经营收入目标差额部分(当期违约金=当期分解经营收入目标-当期实际经营收入)。若经营管理方出现累计6个月实际经营收入未达到分解目标且未如期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或当年度实际总营业额不足当年最低营业额保证的50%,则构成根本违约,银滩公司除有权按前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经营管理方之日起合同终止,经营管理方已向银滩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银滩公司有权直接抵扣,作为经营管理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每一经营年度各月的经营收入目标占年度总目标的比例具体如下: 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或10%; 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5%或10%; 3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4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5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2%; 6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8%; 7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6%; 8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6%; 9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10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15%(其中,10月1日至10月7日占12%,10月8日至10月31日占3%); 11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6%; 12月份收入目标占合同年度收入目标比例3%。 注:1月及2月根据当年度春节假期所属月份动态调整(如春节在1月,则1月占比为10%,2月为5%;春节在2月则反之)。 双方每隔15个自然日需共同核对并确认当期营业收入。核对完成后,经营管理方应向银滩公司开具与当期结算金额及适用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商品销售类税率为13%等)。银滩公司在核验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6.结算比例: (1)若经营管理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银滩公司按营业额85%比例向经营管理方结算成本(即分成比例为15%); (2)若经营管理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则银滩公司按营业额75%比例向经营管理方结算成本(即分成比例为25%)。 7.经营期限:3年(另设筹备期10天)。筹备期内,经营管理方仅可用于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及开业筹备工作,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若经营管理方提前开展运营的,则自实际经营之日起,全部营业收入须统一进入银滩公司指定账户。筹备期经营管理方应自行承担该期间内使用项目场地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8.经营管理方负责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证照,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自觉接受银滩公司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装裱上墙。同时遵守合同条款、物业管理细则及景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银滩公司管理,维护银滩公司声誉。 9.合同期内,经营管理方所有关联支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移动端应用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均应当绑定银滩公司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并确保全部经营收入统一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如经营管理方需通过自建小程序或其他线上平台开展销售业务,须事先取得银滩公司书面同意,银滩公司同意后,该线上平台必须成功绑定银滩公司指定收款账户,银滩公司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第三方平台结算规则限制,导致该业态营业收入未实时进入银滩公司统一收银账户,双方确认,该业态产生的全部实收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所有交易款项)均无条件转入银滩公司指定账户,纳入本项目总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经营管理方须向银滩公司开放其与引入品牌共用的完整收入后台系统最高查询权限,确保银滩公司可实时、准确地核查全部销售流水数据,并接受银滩公司的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核对。经营管理方对该第三方品牌在项目内的一切经营、安全及法律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该支付渠道存在手续费的,则根据双方结算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手续费。 10.为保障银滩公司项目收益,经营管理方承诺确保银滩公司每月度实际累计营业收入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月度收入目标。经营期间每届满三个月,经双方核算确认,若该三个月周期内银滩公司的实际累计营业收入低于同期约定的累计收入目标,经营管理方应就差额部分向银滩公司足额支付违约金。 11.未经银滩公司书面同意,经营管理方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任何设施。确需装修、改造或增设设施的,须提前向银滩公司提交书面方案,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管理方须保证相关施工不对场地造成损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12.本项目不具备唯一性,项目场地周边存在规划同类型项目的可能,经营管理方需充分评估银滩景区及周边状况、疫情等因素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银滩公司进行补偿、降低收入目标、延长合同期或提出其他要求。 13.其他未尽事宜在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 | ||||||||||||||||
交易指南 | 竞价规则 | 意向合作方请务必遵照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遴选业务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交易规则要求(交易规则查询方式:[链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竞价须知内容,违反平台规定,意向合作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意向合作方审慎阅读,确保有效参与竞价活动。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意向合作方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 |||||||||||||||
踏勘安排 | 1.踏勘时间(需提前预约):挂牌公告期间工作日进行预约 2.踏勘地点:北海市 3.意向合作方自行与委托方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郭先生 13878986657。 (注意事项:意向合作方勘验现场时应严格遵守委托方的管理规定,听从委托方的安排,否则将不允许参与报名。)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至/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手续 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意向合作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链接]),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报名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合作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合作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1小时前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报名时间截止后仅给予1次补正机会,逾期未完成补充修正手续或补充修正后仍不符合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均按资格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接收补正申请。 (3)交纳保证金。意向合作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合作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资格。(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本公司/本单位/本人的银行账户交纳,如未按上述要求转款造成保证金交纳不成功、丧失报名资格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②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款项交纳不成功的后果。))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通知,意向合作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合作方。 2.注意事项 (1)意向合作方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价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意向合作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合作方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成交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意向合作方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主体为同一人。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重要提示:基于交易所披露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原则,请意向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提前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尽调,充分了解标的状况,避免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发现标的不符合预期存在被扣除交易保证金的风险。)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合作,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委托方原因,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合作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合作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委托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委托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合作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合作资格)。交易所扣除委托方和合作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合作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合作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未按时与委托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本款“未按时”均指超过约定时间5天); (5)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成交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竞价服务费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多次报价(加价) | 竞价阶梯(元/130平方米/年/次) | 1000.0 | |||||||||||||
自由竞价 时间 | / 到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本项目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须阅读并同意的受让申请与承诺,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结束后从合作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合作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周经理 18577945661(交易所) | |||||||||||||||
报名咨询 | 罗经理 0771-5885208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
联系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国控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 ||||||||||||||||
其他 | 监督电话0771-5808839 | ||||||||||||||||
特别声明 | 关于意向合作方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意向合作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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