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营口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购买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2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800-00136
项目名称:营口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购买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500000
最高限价(元):20
采购需求:查看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为具有营口市户籍的农村居民长期居住一年以上且用于生活居住的自有房屋,均可自愿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目前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主要在我市易灾地区乡镇实施,根据历史灾情和灾害发展趋势,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地区主要有,盖州市高屯镇、榜式堡镇、杨运镇、梁屯镇、小石棚乡、什字街镇、万福镇、矿洞沟镇、团甸镇、卧龙泉镇、徐屯、陈屯;大石桥市:黄土岭镇、建一镇、汤池镇、官屯镇、周家镇、永安镇、博洛铺镇;老边区柳树镇。
保险标的仅指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芦席、稻草、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为外墙的,长期无人居住或正在建造的,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非法占用的,已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房屋及独立于房屋的围墙、厕所、禽畜间、杂物稻草间等简易搭盖建筑,不能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若一户有多处房屋的,政府只补助一处房屋参保,其他房屋可自愿选择投保商业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由村民全部承担。
二、保险责任
包括如下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失及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份20元,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与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缴纳。农村低保户、分散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一般农户的保险费政府补贴15元,个人承担5元。每份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2025.03.01-2026.2.28)。
四、损失确定及赔偿处理
房屋定损时要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被保险人报损清单、行业相关定额标准、市场询价及聘请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等材料,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房屋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按照保险房屋比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的,按房屋发生损失前的建筑面积和建造标准、使用坚固材料、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维修费用。保险赔款在扣除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后按照实际所需的维修费用计算。
确定受损房屋的损失金额原则上应以修复为主,如受损房屋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需按全损或推定全损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受损房屋发生下列情况,应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房屋主体结构毁坏;墙基冲毁,难以修复;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
五、理赔服务
农村住房保险经办机构,在理赔过程中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农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确保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完成全部赔付。一般情况下,赔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5000元以内的应当日完成赔付。要建立健全赔款发放到户的保险机制,通过建立理赔公示制度和赔偿支付回访制度,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
六、付款方式
农户自愿增保部分的保费,按商业性保险相关程序,由农户在签署保单时直接向保险承办机构支付。剩余部分服务期满后根据实际参保户数由采购单位一次性付清。
七、保险争议的处理应急部门配合承保公司开展农房保险承保、理赔等工作,如果农户对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有争议,可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实政策为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20日23时59分至2026年01月2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2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开标地点为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在采购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采购文件下载。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要求的时间前将加密的备份文件发送至代理邮箱,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 363号。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准确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 金牛山大街东10号
联系方式:0417-26601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营口铭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青花大街西107甲
联系方式:0417-2655337
邮箱地址:ykmrgczx@163.com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自贸支行
账户名称:营口铭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3181466238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经理
电 话:0417-265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