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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长沙经开区购买星沙活力港已收储地块安保服务合同公告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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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购买星沙活力港已收储地块安保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506150002-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路77号东方智造港C5栋223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经开区购买星沙活力港已收储地块安保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经开区购买星沙活力港已收储地块安保服务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1249785.96

合计金额小写:1249785.96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肆万玖仟柒佰捌拾伍元玖角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人员包干价为4528.21元/人/月,具体总价以甲方认可的服务月份、服务人员数量按季度予以结算,该金额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涉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已完成拆除宗地

1.每天对已完成拆除宗地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初将巡查人员排班情况反馈给甲方;

2.保证宗地的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责任区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杂物以及违规种菜、饲养鸡鸭等。

(二)未完成拆除地宗地

1.全天候对宗地进行巡逻,确保宗地内资产安全,并在重点资产所在区域设置巡逻打卡点;

2.确保宗地不发生偷盗、破坏、火灾等事故;

3.严禁宗地内出现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杂物以及违规种菜、饲养鸡鸭等情况;

4.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宗地,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对宗地主出入口及公区道路进行日常清扫、垃圾清运,绿化枯枝枯叶清扫整理拖运,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对地块组织服务人员大扫除。

2.人员配置要求

1.本项目服务人员,穿着统一制服,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防身工具(如:橡胶棍、防暴钢叉、防割手套)及取证、联系工具(如:巡更棒、照相机、对讲机、照明设备等),采用24小时巡逻制;

2.年龄18-50周岁,条件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55周岁,安保人员具有公安部门统一颁发的《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

3.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工作热情、责任心强;

4.精神面貌良好,无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记录、无受过治安处罚;

5.安保人员执勤时间为:24小时轮班(含周末及节假日)。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服务人员包干价为4528.21元/人/月,具体总价以甲方认可的服务月份、服务人员数量按季度予以结算。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榔梨支行(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00166347709017)

3.预付款保函: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23 ——2026-07-22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分片管护、降低成本的原则,星沙活力港已收储宗地分为2类:已完成拆除宗地和未完成拆除宗地。所有已经完成拆除验收宗地统一安排服务人员3人,项目时间以及项目地点以派单函件为准;未完成拆除地宗地安保服务以甲方派单的服务人员人数、时间以及项目地点为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片区整体要求及实际,乙方应建立健全机构及各项管理机制,使保安队伍规范化管理。对本片区的服务方案、组织架构、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在实施前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

2.所有安保人员必须严格审核,保证录用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经培训后持有合格《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上岗,安保人员的应聘、录用、离职等人事档案必须规范齐全,相应资料报甲方备案;

3.所有人员做好考勤登记,考勤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

4.从片区安全实际出发,定期开展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和紧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

5.对处理特殊事件和紧急、突发事故时,甲方对乙方的人员有直接指挥权;

6.依托行业标准,根据甲方管理规定与服务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服务整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反应迅速,预案处置有力,突发事件处理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

7.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更换不称职的人员,但需提供书面不合格证明。乙方应在收到证明后7日内调换新人员并完成交接;

8.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按要求及标准执行的,甲方有权按约定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分片管护、降低成本的原则,星沙活力港已收储宗地分为2类:已完成拆除宗地和未完成拆除宗地。所有已经完成拆除验收宗地统一安排服务人员3人,项目时间以及项目地点以派单函件为准;未完成拆除地宗地安保服务以甲方派单的服务人员人数、时间以及项目地点为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提出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要求并监督乙方提供满意服务的权利。

5.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告知乙方,由乙方来执行处理。

6.有权对乙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称职的服务人员。但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借故刁难服务人员,不得安排乙方服务人员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工作,否则所产生的后果及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相关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对乙方过错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出现资产被盗情况,乙方按照资产收回价值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出现非法占用、违规倾倒渣土垃圾、违规种菜、饲养鸡鸭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9.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其他政府机关收到蓝天办、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以及属地街道等部门单位发出整改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整改到位并承担整改费用。同时甲方有权扣除该宗地未整改到位期间的安保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享有合法取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5.乙方保安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保卫甲方财产安全的义务;

6.乙方有调动及调整服务人员的权力;

7.发生在宗地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难事故,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好;

8.乙方发现偷窃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配合甲方及时处理;

9.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进入责任区内人员的纠纷;

10.乙方应派遣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

11.乙方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保险;

12.乙方因管理不善或保安人员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甲方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3.乙方保安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发生的总服务费的20%计算。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安人员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多次(3次以上,含本数)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或乙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行为的,甲方有权无责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同时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甲方因前述情况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三)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朱松林法定代表人:刘欢烁

委托代理人:彭建波委托代理人:杨瑜

附件列表

  1. 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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