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2025年11月6日发布的《乐和乐都鹿鞭鹿血酒采购项目》相关内容作以下补遗更正:
1.将原文件“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2.资质要求”修改为:“2.资质要求:资质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酒类等相关产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或散装食品销售等。”
2.乐和乐都鹿鞭鹿血酒采购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所有涉及的内容均按照上述通知执行,其它条款按原文件的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乐和乐都旅游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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