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51014000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鑫利家园5栋4楼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龙源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与万家丽路东北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维护作业用车及设备维修 | 项 | 1 | 100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1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名称 | 优惠率 | 折后单价 |
1 | 工时单价 | 70% | 3元/工时 |
2 | 材料管理费 | 70% | 3% |
项目总预算:100万元/年,300万元/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负责为甲方各类车辆及设备提供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53台).
2、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3、乙方须完成甲方单位年度车辆维修,保养,确保所有车辆正常运行,甲方维修、保养车辆设备数量增加,预算不予迫加。
4、乙方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车辆救援服务,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
5、乙方免费提供车辆各项代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年检,
6、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车辆,未经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7、乙方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并取得同意。
2.人员配置要求
为保证充足的服务人员,乙方应具有技术负责人员(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可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业务接待人员以及维修技术人员至少10人,维修技术人员范围包括机械维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整形修复)和油漆(车身涂装修复)、汽车检测各不少于2名提供的五项工种职业征书分别不少于2本。
(1)技术负责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承修车行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机修、电器、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初中及以上的学历。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乙方须提供满足甲方车辆维修所需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
(1)场地要求:需具备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场地能方便进出总质量16吨的重型特种车辆,应设有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200㎡,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
(2)设施和设备要求:需具备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作》第1部分: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推修的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
4.1、乙方需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与条件。
4.2、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结算方式:
①本项目按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结算请单》(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
②以月为单位并综合日常考核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总合额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乙方投标承诺的优惠率,材料价格根据开事【2022】6号文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费用结算方式-工时费单价上限值*(1-优惠率) *工时量+根据开事【2022】6号审核材料价格*【1+(1-优惠率)*材料管理费上限值】考核扣除。
维修结算方式;维修费用=中标工时单价(3元)*工时定额+经第三方审核的材料价格*(1+材料管理费率3%)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通(长沙市龙源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901024009201068004)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16 —— 2026-10-13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6.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2、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由乙方自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甲方。
(2)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物资供应科科长1名,成员为生产维护科科长1名及维护一、二、三队队长各1名,共5人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其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甲乙双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8)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3、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扣款(考核办法附后)。
6.4、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5、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申报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及一车一明细维修台账。
6、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定期交甲方统一处理,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推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6、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的条件要求;
(2)根据维修服务规程对其流程、维修档案的记录
(3)根据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4)《谁修服务结算清单》。
(6)履约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7、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5、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政府采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徐葱 | 法定代表人: | 龙海奇 |
委托代理人: | 冯倩 | 委托代理人: | 龙进 |
附件列表:
- 维修服务考核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