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50804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东路52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218号中房瑞致小区3号地块31栋办公楼8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路灯能源费用托管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321541895 |
2 | 智慧城市管理 | 平台运营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4258105 |
合计金额小写: 3258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亿贰仟伍佰捌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路灯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含税金额321541895元(大写:叁亿贰仟壹佰伍拾肆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服务费税率6%,电费税率13%。
智慧城市管理项目含税金额4258105元(大写:肆佰贰拾伍万捌仟壹佰零伍元整);不含税金额4017080.18元(大写:肆佰零壹万柒仟零捌拾元壹角捌分);税率为6%,税额241024.82元(大写:贰拾肆万壹仟零贰拾肆元捌角贰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路灯能源费用托管
根据设施现状及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由乙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对甲方区域内的33654盏高压钠灯路灯、7803盏老旧的LED灯具、313个路灯配电箱、96个路灯地柜等照明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变压器的维修与更换、防雷检测、电缆维修更换、第三方(人)毁损路灯的维护或更换、按需进行路灯(含灯具、灯杆)除锈防腐等全部服务内容)进行智慧化平台建设及系统搭建、节能改造、设施建设以及路灯监控中心建设,路灯设施电费的缴纳,项目改造完成后提供10年的运维服务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1电费的缴纳。由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路灯电费的缴纳,按季预存下一季度电费,年底结算(交安、天网、景观照明、喷淋等现状外接电源的电费约350万每年已包含服务总价中,如有新增外接电源,相关费用由乙方向相关方自行收取)。
1.1.2建设智慧路灯监控中心。由乙方购置或租赁一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路灯智能化平台监控中心管理用房,建设智慧路灯监控中心,安装监控大屏、办公电脑,配备必要的人员及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装饰装修。管理人员在监控中心可对所有改造路灯实施全天候、全方位、全要素管控。
1.1.3现有路灯节能改造。更换33654盏高压钠灯、7803盏老旧的LED路灯逐步更换LED光源。(具体数据以乙方自行踏勘现场为准)
1.1.4构建数字化管理系统。由乙方为313台箱变及96台地柜增加远程集中控制器,加装41457套单灯控制器,实现全区域路灯“可视化、一张网”管理。
1.1.5照明资产核查。完成城市照明资产,包括25321杆照明灯杆、313台变压器以及96路灯地柜的照明资产普查工作,同时张贴相应的二维码标签加装电子锁。
1.1.6照明设施改造。由乙方按照运维考核标准(见附件)完成望城区城市照明的日常运维工作同时每年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灯灯杆进行更换以及老化电缆更换。具体为:
1.1.6.1改造要求。项目改造人员17人,其中具有机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的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改造其他成员不低于16人。
1.1.6.2验收要求。项目改造竣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照明各项指标的测量验收、施工安装质量验收、智慧管理平台功能验收等。所有验收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乙方需及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1.1.7路灯日常养护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工作,确保路灯照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稳定的运行,设备设施完好率、亮灯率等各项照明设备设施养护要求达标。主要包括灯具、灯杆、电缆、配电柜、智慧照明管理系统平台的日常养护。具体如下:
1.1.7.1养护项目部设置要求。乙方须建立专职养护队伍,其中具有安全员C3证的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0人,监控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需在望城区域设置养护项目部。养护项目部须满足如下条件:应具备足够的物理空间,用于日常办公及设备摆放(包含废旧材料、备品备件、车辆等)。
1.1.7.2智慧路灯照明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集中控制器、单灯控制器、灯杆、灯具、光源电器、配电柜、电缆、路灯箱变、变压器等高压下火线以下所有路灯照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维修,如损坏的设备设施无法维修,由乙方负责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3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要求。在合同期内每晚亮灯率须达到99%以上,设备完好率99%。路灯每天开闭时间满足出行需要,并实施路灯照明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
1.1.7.4亮灯时长。具体路灯开闭时间结合日出日落时间合理化制定(平均每天亮灯时长不低于11个小时),并报甲方审核通过后执行。
1.1.7.5调光策略。从当日开灯时间至次日01:00(凌晨1点)之前,路面平均照度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中的中档值;从当日01:00(凌晨1点)至当日关灯时间,路面平均照度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中有关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规定值。重大节日和重大事件及重要路段不执行调光策略,按路灯主管部门要求时间亮灯。
1.1.7.6光照度监测。乙方每年对本项目路灯照明光照度进行抽检,并由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送至甲方。
1.1.7.7日常巡查、清洗和维护。乙方应对本项目各类道路路灯照明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完好性进行日常巡查、清洗和养护。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路灯照明设备设施标识及编号巡检,有关灯杆、灯罩、设备设施表面及时清洗,清除照明设备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悬挂,对锈蚀杆件及时除锈、刷漆。对路灯、路灯管线、路灯控制系统、配电柜、路灯箱变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更换;须每月检修维护,遇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等,须提前半个月检修维护,保障照明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对本项目范围内路灯箱变及配电柜内灰尘清扫,对在管路灯照明设备设施的电缆防盗、路灯运行管理等应急处置。
1.1.7.8隐患排查、整治。乙方负责路灯设施的各类隐患排查、故障处置、预防性养护工作,如配电柜、配电线路、检修门板、灯杆、各类灯具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的拆除、更换、加固、保养、排查、修复等。
1.1.7.9新、改、扩建照明设施。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本项目区域内新建、改造及扩建道路路灯照明设备设施的现场验收检查工作,并在验收合格移交后统一纳入管养范围。
1.1.7.10运维材料的质量标准。乙方用于运行维护所需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若乙方提供的运行维护项目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时,乙方必须重新修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7.11第三方损坏。如路灯照明设备设施损坏是由交通肇事事故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安全处理及修复工作并负责与第三方协调赔偿事宜,第三方赔偿费用由乙方收取,但须上报甲方备案。如果出现造成路灯照明设备设施损坏的第三方不明或其他不能明确责任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修复,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12张贴、悬挂、设置广告。乙方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备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和广告。如政府部门有相关工作需要时,应积极配合并给予相应协助。
1.1.7.13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警示灯具等;
(2)施工区域必须采用全围挡施工;
(3)工人员作业时要求持证上岗,责任到人,统一着装,在着装醒目位置印制“望城照明”字样;
(4)施工区域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易扬尘材料必须进行覆盖;
(5)要求做到完工、料净、场地清;
(6)施工中的各道工序施工要做到以人为本,作业人员在施工时应当统一着装,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帽,并按照要求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安排专职的安全员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进行现场交通疏导,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标志,以确保养护实施路段的施工安全及行车安全。特殊路段的作业必须按照甲方统一部署要求执行。乙方在施工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做好交通安全防范和导流措施,甲方负责与交警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7)作业场地安全防护:
①当临时占路养护作业时,应在养护作业区迎车方向前放置防护栏(警示牌),一般道路防护栏距养护作业区域应大于10m,且两侧应放置反光锥,反光锥之间用连接链或警示带连接,间距不应大于5m;
②在快速路上、下穿桥下作业时,应按①条要求放置防护栏外,还应在作业现场迎车方向,下穿桥入口处坡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距离作业现场不少于150m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③作业车辆要有交警部门签发的特许通行证,在道路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
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清理现场后,应及时撤离现场;
④除工作车辆与人员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车辆、行人进入作业区域;
⑤在快速道路、下穿桥、繁华路段作业时,必须向交警部门进行申报或备案。
1.1.7.14资料、台账管理。乙方应做好路灯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台账管理(需报纸质及电子档各一份),主要为以下几点:
(1)做好详细的巡查日志、维修日志、安全日志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同步做好每月明细表,明细表须附每日工作图片,以备甲方不定期抽查,并按月报送至甲方存档;
(2)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向甲方报送本季度的养护及应急总结和下一季度的工作计划;
(3)做好每两周巡查报表,提交最新设施量表、设施量详表。设施巡查内容:及时发现设施的动态变化,如:设施的迁移、缺失、设施歪斜(灯杆、灯具、配电柜)、变形损坏、拆除、新建、接电等。路灯单灯及大面积不亮,白天亮灯等;
(4)应当及时做好维修记录,对有关市政照明设施养护的计划、统计、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1.1.7.15拆除、迁移、改动等的处置。合同期内,如因市政施工、道口开设等原因需迁移或拆除路灯灯杆的,乙方应配合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者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乙方应协助申请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和申请人自行协商并收取。
1.1.7.16照明设施的防盗措施。因照明设备设施(如灯杆、灯具、电缆等)被盗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7.17外接电的处置。配电柜内其他产权单位使用电源的监管处置。
1.1.7.18路灯设施的高、低压变电设备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路灯设施的高、低压变电设备故障维修,自管高压线路检测检修。
1.1.7.19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处置。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等)情况造成养护路灯照明设备设施损坏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或因道路改造、其他单位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路灯、电缆迁移和路灯照明设备设施的损坏,乙方须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设备设施迁移、修复等工作,所涉及费用据实审计结算。但由于乙方养护不到位造成照明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必须无条件修复。
1.1.7.20突击性、指令性任务的处置。除完成上述升级改造、运行维护及日常管养内容外,乙方须接受甲方交办的管养范围内的其他突击性、指令性任务和监督管理。
1.1.7.21零星工程的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道路改造、企业开口等需要对路灯灯杆、电缆迁移的;或线路老化等原因需对路灯进行零星改造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迁移及各项施工工作,所涉及费用由乙方与甲方按实进行结算.此项费用不含在本次招标概算内。
1.2智慧城市管理
提供视频云平台升级、建设低空无人机飞控平台、视频数据治理及AI预测事件处置管理, 实现对违章建筑识别、大型广告牌安全预警、黄土裸露预警、防尘网检测预警等城 市智慧 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详见附表。在服务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进行更换,确保集成服务满足甲方要求。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软件应 用服务 | 智慧城市视频云平台(升级) | 升级区智慧城市视频云平台,对接入的全区所有视频监控点位信息进行治理;增加统计报表分析功能,形成统一的数据视图并进行可视化展示,助力领导指挥决策。 | 6% | 235300 |
区运营中心管理驾驶舱(升级) | 对区运营中心管理驾驶舱进行升级。包括无人机可视化、AI交互应用和智能体AI大模型 管理;AI交互应用,包括智能交互界面和智能语音交互应用。智能体AI大模型管理,提 供统一的模型管理、维护更新功能。 | 6% | 384500 | |
低空飞控平台 | 低空经济飞控平台通过整合无人机飞行监测、装备管理、人员管理、飞控任务规划等核心功能,构建“空地一体化” 的智能管控体系。平台依托 GIS 地图、AI 算法及远程控制 技术,实现无人机飞行状态实时监控、航线自动化规划、任务全流程管理及数据可视化分析 ,全面支撑城市治理等各类场景应用。 | 6% | 755700 | |
其他服务 | 高位视频监控及无人机巡检服务 | 完成存量100 路高位视频监控点位进行接入,30路新增高位视频监控服务、4路自动巡查无人机服务等。 | 6% | 1376160 |
视频点位治理 | 提供全区6631路视频信息整理服务,针对缺乏经纬度及其他信息的视频监控进行补充修正,将相关信息录入相应系统,保障数据准确性。 | 6% | 250000 | |
人工智能 AI 平台算法服务 | 1、提供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监管、建筑工地裸土覆盖、建筑工地控尘、违规建筑识别 4 种算法服务。 2、提供AI大模型服务器算力支撑服务 | 6% | 508000 | |
人工研判服务 | 提供5×8小时驻场运维与研判服务,对系统抓取的潜在风险预警进行二次研判,基于专业经验与业务规则,鉴别预警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风险等级,对经核实为真实有效的预警事项,按既定流程及时上报至决策层,并结合实际场景分析潜在问题,输出研判结果及处理建议。形成“算法初筛—人工核验—精准上报”的闭环机制,为业务运行中的风险防控提供更具确定性的判断依据,提升预警体系的整体效能。 | 6% | 720000 | |
系统集成服务 | 包括集成实施方案设计、系统配置、关联 系统集成、联试联调、培训、试运行、交付等 | 6% | 28445 | |
合 计 | 4258105 |
2.人员配置要求
见采购文件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见采购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路灯能源费用托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前结合费用调整条款和考核条款,共同确认当季结算金额,如甲方未按约定指派专门人员确认,则结算金额以乙方确认金额为准。
(2)乙方根据结算金额确认单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乙方三家单位按叙明付款的金额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分别支付给乙方三家单位。支付比例以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每年第1个季度第3个月的25日前提交的书面确定比例为准,一年可调整一次,一个自然年为一调整周期;支付顺序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肥大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利亚德(湖南)光环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能源费用托管期限内若有路灯增减,按单个路灯每天管护费用(含路灯实缴电费、路灯维修维护费、高压配电设备维修维护费等)为[中标价除10年除365天除41457盏]元为基准相应调整(新增非路灯用电电费据实结算)。新增道路移交甲方后,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节能改造后,改造费用已包含在本次中标合同价中,甲方不再额外支付改造费用。节能改造后交由乙方管护,能源费用托管期限内能源托管服务费按单个路灯每天管护费用据实结算。
(5)对大泽湖湿地公园不适合更换灯具的新增道路区域加装单灯控制纳入一张网管理的按照561元每盏每年计费。托管范围内,高压以外的路灯改扩建及迁移的零星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实施。
(6)长沙市望城区城区道路路灯数字化照明设施能源托管项目,托管期间如果年电费平均单价(0.76元每度)涨跌幅5%以内不增减电费,涨跌幅超过5%(含5%)次年度在实际年电费平均单价与0.76元每度的价格差上增减电费,增减费用的时间为一年核算一次,一个自然年为一计算周期。增减费用由甲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并结合考核结果在每年最后一次付款时根据审计确定价格据实支付。
(7)约定投标报价中不可移除的现状外接负载电费为350万元每年,若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际不可移除的现状外接负载电费大于350万元每年,则超出金额甲方应据实支付给乙方。
2.2智慧城市管理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项目验收后30天内(2026年2月1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含税1703242元。项目验收一年之后(2027年2月10日之前)经双方确认,甲方在收到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含税1277431.50元。项目验收二年之后(2028年2月10日之前)经双方确认,甲方在收到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剩余的30%,即含税1277431.50元。
2.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港水晶城支行]
户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账号:[43001522061059141029]
(2)合肥大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
户名:[合肥大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022401021001135717]
(3)利亚德(湖南)光环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户名:[利亚德(湖南)光环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9550880057792200224]
2.4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纳税人识别号:[11430122MB1174627Y]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东路52号]
电话:[0731-88079479]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43001505061059141017)
3.预付款保函:
否
不收取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1-01 —— 2035-12-31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见采购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见采购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见采购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见采购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正式验收申请后应立即组织验收,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进行验收的权利,且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自动视为本项目已通过甲方的最终验收,验收合格日期为该期限届满之次日。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前,根据自身需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需选择服务模式,并向乙方购买、使用路灯能源费用托管等服务。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路灯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费。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内承担能耗托管服务等工作,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委托乙方业务所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7.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需要能耗托管场所内的设备或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负载情况、设备品牌型号、规格、工作电源以及其它事宜等,确定相关负责人和联络人,专门与乙方对接。
8.其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目的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9.甲方必须合法使用路灯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若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路灯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所产生的行政或刑事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的路灯改造、施工、维护等服务提供便利,并负责协调施工、与原维护单位的承接等事宜。
11.甲方通过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与乙方进行对接和实施调度。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全面管理,统筹项目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能耗托管等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满足甲方的需求。
5.乙方应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及时性及可靠性,且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统一故障申告热线及对接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6.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7.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能耗托管服务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合理维护甲方原有设备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8.乙方对甲方的设备或机构的数据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9.乙方对于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应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配合甲方拆除准载设备等。
10.其他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目的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12.按本合同约定,乙方服从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整改。
13.乙方三家单位的责任划分为:
(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责本项目路灯节能产品、智能化路灯管理系统产品的投资及集成调测;智慧化平台建设、系统搭建、运营服务;路灯高低压电力配套部分的日常维护管理、协调及督促工作。
(2)合肥大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路灯及外接电源电费的缴纳;路灯设施的日常养护;本项目的改造施工。
(3)利亚德(湖南)光环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路灯监控中心的建设及相关的备品备件提供、照明资产核查、运维设备设施投资。
按照上述分工,三家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51%,合肥大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41%,利亚德(湖南)光环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8%。
14.乙方有权在本项目中自主开展储能、电力市场交易等衍生增值项目,乙方运营衍生业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电费平均单价下降,不构成本合同付款方式条款的费用调整条件,甲方不得据此要求下调能源托管费用;乙方利用本项目灯杆进行挂载无人机平台、通信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甲方应予以支持;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利用本项目灯杆挂载监控摄像头、广告牌等拓展业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改造期限完成项目改造或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4.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7.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路灯能源费用托管
服务期限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该日起可进场实施节能改造施工。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节能改造和数字化升级建设后,由甲方组织对改造升级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供10年运维服务。
4.智慧城市管理
服务期限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5.合同详细约定见路灯能源费用托管板块和智慧城市管理板块两个分签子的合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易涛 | 法定代表人: | 罗昊 |
委托代理人: | 刘奇男 | 委托代理人: | 彭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