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我单位在客观分体检器材设备提供的设备(详见投标文件)为满分标准,但是得分仅为12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采购标的质量相关,且量化指标需与分值对应。我单位在客观分体检器材设备提供的设备(详见投标文件)为满分标准,设备参数全部符合评审设备的参数要求。评分明细未公示扣分原因,若仅因我单位的设备购置发票(或合同)上的设备名称中未体现设备参数此类的形式瑕疵,扣分违反公平原则。
质疑事项2:评分细则存在排他性
事实依据:体检器材设备评分细则内容为:1.核磁共振影像检测设备得3分;2.CT影像检测设备得3分;3.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得3分。4.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器得3分;5.其中能提供CT影像设备为128层螺旋CT加3分。注:如为自有则提供发票,如为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合同内容须体现上述设备名称。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其中CT影像检测设备在设备厂商的名称中还有通用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以及128层为CT的具体参数,不会所有厂家都在设备名称的命名上进行详细参数的体现。指定特定设备名称会排除其他体检器材设备实际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回复2:贵阳爱康卓悦门诊部有限公司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11月26日17:37: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回复2:贵阳爱康卓悦门诊部有限公司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11月26日17:37: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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