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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广西分公司代理金融2025-2028年转型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采购项目(YZLNN2025-G3-107-GXQT)更正公告二

公开招标 202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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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广西分公司代理金融2025-2028年转型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采购项目(YZLNN2025-G3-107-GXQT)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ZLNN2025-G3-107-GXQT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广西分公司代理金融2025-2028年转型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3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八

1.采购供应商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如发生《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中的相关负面行为,将根据不同负面行为对采购供应商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

2.采购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参加邮政企业采购活动或履行采购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均视为采购供应商的行为。

注:1.《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详见下表。

2.采购供应商是指有意向或正在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黑名单认定及处罚措施:

有意向或正在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及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因存在与邮政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利益交换或输送、商业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失信或不当行为,导致损害国家利益、邮政企业利益、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导致邮政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等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招标人采购供应商惩戒名单。并对其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采取邮政企业采购活动准入限制,或者采取永久全品类全范围的禁入措施的处罚。(相关的黑名单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见下表):

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

序号

行为分级

行为分类

处罚措施

1

一般负面行为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区范围采取1-2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2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3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4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

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的

6

严重负面行为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全区范围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7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8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9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10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1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1人(含)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在全区范围内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12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在全国范围内采取2-3年对应品目准入限制

13

重大负面行为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招标人、采购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3-5年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年至永久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14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3-5年直至永久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15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3-5年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16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5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全品目全国范围永久准入限制

17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的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3-5年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年至永久全品目全国范围准入限制

1.采购供应商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如发生《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中的相关负面行为,将根据不同负面行为对采购供应商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

2.采购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参加邮政企业采购活动或履行采购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均视为采购供应商的行为。

注:1.《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详见下表。

2.采购供应商是指有意向或正在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黑名单认定及处罚措施:

有意向或正在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及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因存在与邮政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利益交换或输送、商业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失信或不当行为,导致损害国家利益、邮政企业利益、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导致邮政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等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招标人采购供应商惩戒名单。并对其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采取邮政企业采购活动准入限制,或者采取永久全品类全范围的禁入措施的处罚。(相关的黑名单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见下表):

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序号

行为分级

行为分类

处置措施

1

一般负面

行为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2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3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4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5

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6

严重负面

行为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7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8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后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9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0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1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并给邮政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2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3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14

重大负面

行为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5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6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7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全国范围全品目永久准入限制

18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9

其他经认定为重大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说明:对应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或省分公司 (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总部、控股子公司省分公司、直属单位)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和省分公司;(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

全范围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省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直属各单位

更正日期:2025年4月10日

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金浦三支路1号

联系人:彭贞桢

电话:0771-3193858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6楼/530000

联系人:李鸿海、岑昌桦

电 话:0771-2611898、2618118、261819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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