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商106、商106上、商120、商120上房产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商106、商106上、商120、商120上房产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6BFFCJ00058 | |||||||||
委托方 | 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2月6日9:00始至2026年2月2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2月26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6年2月26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商106、商106上、商120、商120上房产 | 第1-2层 | 混合 | 564.17 | 6 | 79.8864 | 7.9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标的房屋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建程序,并将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图纸审核合格意见书及报建审查资料提交委托方备案;装修项目投资额和建筑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无须向相关部门报建程序,但须提供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提供图审单位图纸审核意见书及图纸审查资料报委托方备案,且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装修、装潢。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倪经理,联系电话:15955160834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间数:,建筑面积: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天(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装修期仅用于乙方进行场地装修及办理开业手续,乙方不得在免租期内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若乙方在免租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装修并达到开业条件(以取得相关证照为准),免租期不予延长,租金自原定起租日起计。免租期内,乙方仍需全额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含装修期内),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日内,乙方应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水电燃气费、物业费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费用由乙方补缴。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元(¥元),其中价款元(¥元),税款元(¥元),增值税税率为。递增情况:。尾数有误差,税额以实际发票为准。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 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元)。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税率为。如本合同履行期间法定税率发生变动,双方应在含税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新的税率执行。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租金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合规发票。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开票信息。如因乙方原因(如信息错误、延迟确认等)导致发票开具延误或重开,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详见双方签署的《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乙方签收即视为认可交付状态),乙方已充分了解房屋状况,确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符合其租赁目的,甲方不作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欠租后,甲方向乙方发送催缴通知书后7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租赁标的断水断电,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乙方须在开业前将办妥的所有合法经营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租赁期间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新证照复印件。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乙方作为房屋的使用方,应当定期巡视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包含主体结构),排除安全隐患。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修缮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投诉、索赔、处罚或声誉损害的,乙方须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非乙方违约、非第十条第(四)款情形)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仅对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未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分摊价值的、且不可移动的装修(扣除合理折旧)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或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生效,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3.欠交各项费用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2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1、4、5、6情况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当年年租金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如解除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的,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当年两个月租金;
2.如解除时乙方租期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当年一个月租金;
3.如解除时乙方租期已满两年的,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当年半个月租金。
上述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预交的剩余租金中抵扣,抵扣后如有剩余租金将无息退还乙方。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各项费用的,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租期总额/总租期(天数)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场地内一切物品(包括可移动及不可移动部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拆除、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清运费、拆除费、保管费)及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新租户无法按期进场导致的租金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同时,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租期总额/总租期(天数)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直至实际交还日。另外,甲方亦有权在乙方占用租赁房屋期间断水断电,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并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由于乙方违约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相关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乙方承担。此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如仲裁费、律师服务费、保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是租赁房产的合法权属人或受托管理人;
2.乙方拟承租甲方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责任原则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产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产的使用、管理、租赁房产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产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产主体结构安全性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二次装修方案,监督乙方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5)甲方在消防安全等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有火险隐患,如拒不改正,甲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其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第三条 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产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产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教培、医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及其行业规定具备的证件(如有)。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燃气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不得违规存放易爆、易燃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使用的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书面告知甲方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用气安全,不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液化气、天然气等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检测。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严禁在承租的房屋内或房屋附近进行任何形式的高空抛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窗户、阳台、楼顶等处抛掷物品,因乙方高空抛物行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生命等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3)乙方严禁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使用劣质或不符合规范的电器、燃气等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此类电器、燃气等设施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生命等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5)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6)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7)依据甲乙双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其管理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如涉及特种设备的,乙方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测。
(18)定期检测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
(19)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20)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生命等损害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追偿。
2、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2)乙方发现房产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3、乙方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产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产后两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产时,房产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 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6)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安全、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等)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定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检查与培训要求
1、量化安全检查与记录
(1)甲方对乙方租赁场所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甲方应出具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隐患告知函》,明确整改内容、要求及期限(一般隐患整改期限不超过7日,较大隐患整改期限不超过15日,重大隐患应立即做好防范措施,整改期限根据整改难度确定时限)。
(3)乙方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范围包括电线线路、消防设施、安全出口、设备运行状态等,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记录需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4)乙方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对相关设施定期进行测试或检测,并出具测试或检测报告。
(5)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须按国家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测报告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甲方备案。
2、安全培训
乙方根据租赁业态或行业要求,按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演练需覆盖全员并模拟不同场景。演练结束后10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演练总结报告,包括过程记录、问题分析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甲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产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除承担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6、合同终止时,乙方须恢复房产原状(经甲方验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恢复费用。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及其附件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予以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2、本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