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及保障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5000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00万 每次每人责任限额 20万 每次每人医疗责任限额 2万 每次鉴定检查费用责任限额2万 每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5万
5.中标供应商在履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时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单位信息;③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食品安全责任险购买保险业务;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标供应商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2.人员配置要求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1938926655001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9 —— 2027-09-29
五、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有技术履约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有服务履约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有商务履约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保费。2、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出具保险事故通知书,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理赔相关工作。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保险理赔服务,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核定、支付理赔保险金。4、与乙方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就本项目成立专项理赔领导小组,指导协调项目理赔事务,设立专职查勘理赔人员专项负责理赔工作,协助甲方进行事故施救及医疗救助。2、接到保险事故通知书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线上响应查勘,查勘完成后7日内作出理赔金额核定,作出核定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3、乙方应按甲方及行业要求对保险事故理赔建立理赔档案并定期及时向甲方报送理赔相关信息及数据。4、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信息、被保险人信息、理赔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披露。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③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④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即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