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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0-26层房屋所有权和15个地下车位使用权

深圳市 其他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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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CQBD2026081200009-2
标的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0-26层房屋所有权和15个地下车位使用权
转让底价4937万元
标的资产所在地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经理 联系电话: 075586523584
联系人:朱经理 联系电话: 075583881033
转让方承诺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坐落位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2007001885号、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2007001886号、乌国用2004第0008419号、乌国用2005第0009898号目前用途办公用房
标的状态房产空置建筑面积(㎡)6,888.92
使用年限使用期至2050年5月3日已用年限21
重大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担保情况否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是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否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涉及
其他重要说明

1.本次转让的国家开发银行大厦地下二层15个停车位使用权购置于2004年4月20日,目前已出租,租期至2028年1月19日。若停车位使用权出售,可提前通知承租方后,租赁合同可提前终止。

2.本次转让的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0-26层于2005年装修结束后消防验收合格,2024年属地消防检查提出20-26层存在消防隐患。

3.依据评估报告:本项目资产评估价值为不含增值税价款。项目挂牌底价、网络竞价摘牌成交价均对应前述不含税口径金额;受让方最终结算总款项为不含税成交价加不动产转让增值税,实际付款金额高于摘牌成交金额。转让方按现行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政策,以含税总交易金额为计税基数,向受让方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等同于受让方实际支付全款总额。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认可该计价规则,后续不再就此提出异议。

4.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意向受让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报名资料寄达或送达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5.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6.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26-06-01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核准(备案)日期2026-06-25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5484.47万元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国家开发银行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日期2026-07-06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新疆分行处置旧营业用房及地下车位项目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9.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标的资产是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0-26层和15个地下车位使用权组成,按现状整体打包转让。

13.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和缴纳。

14.依据评估报告:本项目资产评估价值为不含增值税价款。项目挂牌底价、网络竞价摘牌成交价均对应前述不含税口径金额;受让方最终结算总款项为不含税成交价加不动产转让增值税,实际付款金额高于摘牌成交金额。转让方按现行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政策,以含税总交易金额为计税基数,向受让方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等同于受让方实际支付全款总额。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认可该计价规则,后续不再就此提出异议。

15.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意向受让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报名资料寄达或送达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资产展示安排资产展示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踏勘时间安排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工作日展示时间为【10:00-14:00,15:30-19:30】,非工作日参照工作日时间安排展示。

看样需预约,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13379783486】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是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保证金金额10000000元
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线下支付
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44300109000000000304

开 户 行: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处置要求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链接];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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