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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城镇申山农贸市场经营权项目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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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城镇申山农贸市场经营权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庐城镇申山农贸市场经营权项目

项目编号

2026ANNCJ00336

委托方

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民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87377717

公告、

竞价期限

1. 公告期:2026年9月20日9:00始至2026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9月20日9:00始至2026年10月10日10:00,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m2)

运营期限

(年)

运营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庐城镇申山农贸市场

负1层、1层-2层

钢筋混凝土

4769.03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

30

3

1、标的坐落位置:庐江县湖岗路与东升路路交口东南侧。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水、电分户及使用情况:能正常使用,受让方自行缴费。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无燃气,如受让方需开通办理,委托方可提供相关材料,费用自行承担。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有消防,委托方提供农贸市场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设备及消防图纸,并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期间受让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维保费用。(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维修或更换义务)

4、上述面积为委托方预估面积,仅供参考。本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5、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运营用途要求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农贸市场运营。

2.经营合规性及责任承担:

(1)受让方运营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若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其无法按预想方案开展经营活动,或致使本项目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运营期内运营费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在合同签订时足额支付,后续每期运营费应于当期运营周期届满前15日,足额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全额运营费,直至运营期结束)。本项目设置2个月免运营费市场培育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注:受让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足额汇入委托方指定账户。委托方不接受现金、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若因采用非银行转账方式或转入非指定账户而导致保证金无法退回或丢失的,由缴款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意向受让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括集贸市场(或商业综合体)服务内容。

三、运营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权转让费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运营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或农加超)项目负责人经历。

7.受让方须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置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8.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向委托方提供出入口道闸的设置方案、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门头的名称、标识以及非主出入口标注菜市场出入口字样设计,经委托方确认后按设计施工,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农贸市场后期物业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收取物业费。

10.农贸市场在运营期间的奖惩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详见合同附件。

11.运营期内,农贸市场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2.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对房屋做出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事宜。

13.农贸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农贸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14.委托方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运营期间受让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维保费用。(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维修或更换义务。)

15.受让方进场后,应对装修、水电、电梯、空调等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委托方负责督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6.农贸市场按现状移交,受让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收银台、柜台、购物车、商品陈列柜、规章制度墙、办公室桌椅等。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经过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且改造后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受让方对委托方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营期内正常运行,运营期结束后因受让方造成的损坏须由受让方负责修复。

17.受让方在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因经营管理不当,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且未及时整改,被媒体曝光问题整改不及或未整改的,第一次,收取10000元违约金;第二次终止合同,清理出场,且不免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

18.受让方的日常经营和改造须按《合肥市文明菜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合商建〔2022〕148号要求执行。(见合肥市人民政府网[链接]?flag=1),如文件后期更新,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19.日常管理中,由委托方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了解明确。

2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1.受让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车辆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受让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受让方不得在标的房屋内经营城市展厅、易燃易爆、仓储等业态,不得从事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房屋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业、有碍居民生活及危险品行业。如有上述行为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运营期内,委托方按照《日常管理考核方案》、《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和《月度管理考核评分表》等文件对受让方运营管理进行考核。

23.如遇自然灾害天气、特大事件(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受让方应全员上岗,成立应急队伍,服从委托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遇到需协助抢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受让方应服从委托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4.特别说明:在运营管理期间,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合肥市、庐江县、委托方制定的菜市场或农贸市场考核制度、标准以及创城、创卫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菜市场有关运营管理要求执行,未按照要求做好运营管理,第一次,收取10000元违约金;第二次终止合同,清理出场,且不免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做好市场的出店经营、乱堆放、乱悬挂、乱晾晒、乱张贴、乱设店招标牌、杜绝非机动车停放等市容乱象进行劝阻工作;杜绝流动摊点进入市场;

(2)配合委托方做好各级部门交办的城市管理检查工作;

(3)做好市场内消防工作;

(4)做好市场内治安管理工作;

(5)做好市场内诚信管理及诚信经营户评比工作;

(6)做好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7)做好市场及外围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8)做好市场范围内的租金、保证金、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的收缴工作;

(9)做好经营户的管理工作;

(10)做好市场内的设施维修等相关工作;

(11)做好本项目的智慧市场、示范性市场等创建工作;

(12)根据市场规划的业态布置进行招商管理等工作;(业态布置合理规范)

(13)市场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4)市场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价格须按委托方及相关规定或会商执行;

(15)摊位(商铺)经营户招商和品牌店招商引进工作;

(16)如遇自然灾害天气、特大事件(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受让方应全员上岗,成立应急队伍,服从委托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遇到需协助抢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受让方应服从委托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7)受让方应按合肥市或庐江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备案等)。

(18)受让方须接受委托方的考核。

(19)受让方在履约阶段,如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单位处罚,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处理。

(20)农贸市场在转让期间的奖惩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21)受让方须配合申山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圈党支部建设、管理、评先创优等工作。

2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6.《委托运营合同》因任何原因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在运营房屋内投入的全部装修、装潢(含已附合于房屋的不可移动部分)以及房屋原有的精装修和设施,均应保持完好、完整的状态,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在合同终止前或终止时以任何理由擅自拆除、毁损上述装修、装潢及原有精装修,不得将房屋恢复为毛坯状态或实施其他降低房屋价值的破坏性行为。受让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符合前述要求的运营房屋腾空并交还委托方,且无权就装修、装潢及其他任何投入向委托方主张补偿、折价或费用。

2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链接];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链接])“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551-68110066。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参与竞价须缴纳交易保证金3万元。特别注意: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必须通过己方银行账号转账汇入)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6232811630000216370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176739318023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庐江县支行)

1302071038002256727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3.纸质版《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指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成交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额划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307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电话:0551-8701130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中标人单方收取。

具体标准: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思源,联系电话:0551-87011303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业主联系人

联系人:施主任,联系电话:0551-87321137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委托运营合同

(仅供参考)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²           运营用途

乙方使用运营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期限

运营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本项目设置2个月免运营费市场培育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运营费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无。

(二)乙方将运营费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年运营费,计:    (¥       元), 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在合同签订时足额支付,后续每期运营费应于当期运营周期届满前15日,足额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全额运营费,直至运营期结束。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运营费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运营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15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运营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运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运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或维护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及相应费用,确保主体结构持续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委托运营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运营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达15日历天的。

3、欠缴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电梯维保等)达¥40,000.00,人民币肆万元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在运营管理期间,乙方未严格按照合肥市、庐江县、委托方制定的菜市场或农贸市场考核制度、标准以及创城、创卫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菜市场有关运营管理要求执行的。

8、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且未及时整改,被媒体曝光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首年合同成交价的1‰(¥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向乙方退回当期剩余租期租金。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若乙方在30日历天未进行维修复原,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损失部分金额(乙方须在7个日历天内补足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总运营费的5%。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首年合同成交价的1‰(¥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首年合同成交价的1‰(¥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须由乙方在7个日历天内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公开。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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