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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宝石路8-2号宝石汽车充电站服务区(72区外宝石路侧)土地

深圳市 其他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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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JC722508244项目名称宝安区宝石路8-2号宝石汽车充电站服务区(72区外宝石路侧)土地
起始日期2025年08月25日 00时00分00秒结束日期2025年08月29日 18时00分00秒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在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宝石路8-2号宝石汽车充电站服务区(72区外宝石路侧)土地
面积/数量12029.00平方米权属情况有权属说明
资产性质其他类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招租信息

出租期96月(以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响应有效期90个自然日
免租期1个月租金是否含税
签订合同期限《成交通知书》出具后30个自然日招租底价15元/平方米/月
租金的递增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均为5%。租金支付方式月付
资产用途限定其他(按现状作为新能源光储充换电站使用,如变更使用用途,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相关手续,所需手续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履约条件1.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以及宝安区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租赁土地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租赁土地,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2.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土地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工商税费等因使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租方因行政机关政策规定或生产经营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4.租赁期间,承租方为租赁土地的消防、安全生产或经营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租赁土地,并有义务保证租赁土地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5.租赁期间,租赁土地及其附属设施、配套设备的一切维护维修修缮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6.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土地进行装修、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但对租赁土地的路面、设备、照明、监控、车棚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升级除外,承租方实施前述行为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7.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以任何形式提前终止、解除的,除可拆除或搬离的设备设施外,依附于租赁土地的装修、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照价赔偿。并且,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对装修及其他投入费用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8.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土地全部转租租给他人,但可以由承租方的合资公司(具体公司名称需要向出租方报备)、其控股公司或其他场站内生态合作商(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商业、洗车、换电、车企充电等)进行联合运营,且承租方应前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报备。实施转租行为,应遵守如下条款:

8.1承租方不得实施虚增面积、违法加收水电和燃气费;

8.2转租不得改变物业原有用途;

8.3转租租期不得超过承租方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

8.4次承租方不得再行转租;

8.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如承租方或次承租方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和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任何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在租赁期内,如遇租赁土地被纳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并需实施拆迁,或被政府征用、收回拆除租赁土地的,出租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方,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不享有同政府拆迁部门谈判的权利,且承租方必须服从并配合拆迁工作,但政府部门对于设施设备、建筑物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如租赁土地由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出租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方,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租赁合同。

10.现租赁土地上有原承租方深圳市星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设备,承租方中标后应与原承租方自行理清关于充电设施设备的经济关系。

11.承租方中标后应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统一模版,出租方有权在签署前对租赁合同中不影响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
其他补充说明投标及开标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登录/注册:首次登录的投标人须提前注册,有关要求可在登录界面点击【用户帮助】下载【统一用户中心用户注册(登录)手册】,投标人登录阳光租赁系统(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获取交易文件,并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编辑投标文件。

(3)电子交易文件获取方式:“阳光租赁平台”是投标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的唯一合法渠道。

(4)“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及“CA平台”获取方式:在阳光租赁平台-服务指南-资料下载(https://rent.szexgrp.com/page/guide/guide.html)。

(5)电子投标操作流程,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以及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交易文件规定,以及阳光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rent.szexgrp.com/page/guide/guide.html)。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2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按中标后2个月金额计算收取)。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交易失败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交易失败

项目日程

开标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0时00分00秒评标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0时00分10秒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0时00分00秒答疑/澄清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时00分00秒
异议/咨询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时00分00秒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必须是在中国范围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须对企业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作为合同担保方。

3.意向承租方近三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整体转租。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原件)。

2.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单(备注:需打基本信息、许可经营 信息、变更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3.担保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6.“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的信用报告;

7.承诺书(格式自拟)。

交易保证金

金额360,870元
收款信息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至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时00分00秒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
联系人谢经理;曾经理联系方式15889776623;27758313

出租方信息

名称深圳市新安上合股份合作公司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及条件与出租方及集资业主签订租赁合同;

(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恶意串通报价或串通应答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

(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

(4)不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5)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损失的,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可以向存在过错的意向方、成交人、中标人进行追偿。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收款账户的,交易机构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账户的,出租方从扣除的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3.意向承租方认为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交易机构等(以下称“被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文件由交易机构统一受理。

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进行公开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由承租方支付。

5.挂牌期满前交纳360870元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少于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交易保证金多于履约保证金的,超出部分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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