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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州公园周边六处停车场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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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州公园周边六处停车场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庐州公园周边六处停车场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LLCJ00208

委托方 

合肥市庐州公园管理处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1-65699705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9月19日9:00始至2026年10月9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0月10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庐州公园周边六处停车场租

地面一层

/

共约9980㎡

3

40

4

1.标的坐落位置:林湖路沿线及怀宁路以东。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标的无权属纠纷,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维护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场地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场地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场地具体交付时间以实际移交交付时间为准。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场地的用途为停车场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需建设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及损失由承租人全部自行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每两年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5天。若本次成交人仍为原承租人,则该15天免租期予以取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现有充电桩、雨棚等设施设备均不在此次招标内容中,标的现状须向出租人详细核实,自行了解使用该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咨询并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设施现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单位)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的所有改造,需向委托方递交项目申请,在得到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环境,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场地的改造及后期维护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因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场地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租赁期满,如租赁标的不再出租,委托方在期满前30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期满之日起7日内交还出租标的,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委托方继续对外出租,承租人未参加竞价或参加竞价但未成交的,应在期满之日起7日内交还场地,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及水电改造等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及不可移动的建筑、设施设备、添附物等在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建设及改造等均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配合委托方进行合同公开。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内约定。

10.特别说明:(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30日内,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停车场财产险;保险期限应覆盖本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需在每年保险到期前15日向委托方提交新的保险单复印件,如承租人未按约定购买或续保保险,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负责处理停车场经营期间的所有投诉(含车主投诉、周边居民投诉等),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响应并处理,处理结果需及时反馈委托方;如因承租人未妥善处理投诉导致委托方被第三方索赔、产生负面报道或损害委托方声誉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3)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须按照停车场标准对停车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配备,并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若引发安全事故等问题,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赔偿责任,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4)承租人负责停车场区域的卫生保洁、门前三包、基础设施维护、文明创建、安全生产、日常经营管理及业态报备等工作,做到车辆停放整齐安全、有序进出,场内环境和谐整洁、标识标牌清晰醒目,管理人员文明服务。

(5)承租人须主动接受委托方经营管理及文明创建等全方面监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期整改到位,相关标准参照合肥市文明创建、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园的有关要求执行。承租人若逾期整改不到位,或同一问题反复出现三次及以上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6)严禁在停车场付费二维码、场内设施、设备上弹窗、附着、弹出各类违规小广告、弹窗推广信息,一经发现须立即清理整改。

(7)承租人可利用二号、六号这两处停车场共布设61个充电桩,不得擅自在承租场地内增设充电桩点位,或开展其他配套商业经营;若确有需要,应当向出租人提交书面申请,实行一事一议,履行报批程序,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8)承租人应当每半年向出租人书面报送本停车场项目经营运营状况材料(包含运营收支、车位使用、充电桩运营、安全管理等情况),接受出租人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监管落实。

(9)庐州公园一号停车场车位未达到饱和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使用该停车场车位停放自有车辆。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3.代理机构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4.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2.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

账号:181261952959

3.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濉溪路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及成交公告结束后,承租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交易服务费,可以转账(同城)、电汇(异地)方式;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至合肥市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及未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3)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4)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6)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标的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濉溪路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51-65639782。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委托方、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联系人:汪女士,联系电话:0551-63670810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方工,联系电话:0551-65639782(合肥市濉溪路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

租 赁 合 同

(仅供参考)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标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标的坐落于间  数:

建筑面积: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标的须符合标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标的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标的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标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标的时,应按现状交付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标的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标的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标的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标的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标的。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标的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标的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拆迁范围的;

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标准)  (¥元)。

(四)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标准) (¥ 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标的后,该处租赁标的、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标的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标的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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