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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融发菁英汇项目室分天馈系统工程合同公告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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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发菁英汇项目室分天馈系统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F202506120034-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天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南中路405号   

供应商(乙方):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融发菁英汇项目室分天馈系统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TXCG-F202506120034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融发菁英汇项目室分天馈系统工程

(2)工程地点:天心区新岭路与新梅路路口东南角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提供无线信号(5G)覆盖工 程的图纸(包括地下室、楼梯间、电梯间等)、多规合一监管系统线上报装、包 工包料施工、第三方检测及验收手续。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施工工程准备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移交验收等全过程均属本项目采购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提供系统的统筹规划及图纸;2.天馈分布式系统覆盖(5G)施工(含天线安装、馈线敷设、配套功分器、耦合器安装等),协调各运营商投放信源;3.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省通信建设标准,按要求申请通信基础设施报装、备案(验收)手续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10-12

计划竣工日期:2026-01-11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消防 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同时保证各运营商能够平等接入,达到网络高质量 覆盖的要求。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消防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同时保证各运营商能够平等接入,达到网络高质量覆盖的要求。保修要求:按建设部 2000 年第 80 号令规定和甲方要求进行保修,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581856.26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壹仟捌佰伍拾陆元贰角陆分 (? 581856.26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6.6 元/平方米 。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6.6 元/平方米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预付款保函: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皆可)。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孙琅玛

证书名称: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

证书编号:京 1112023202402688

证书专业: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护、
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工程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执行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8 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
例》相关规定。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图集、法律法规等,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
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二者均要满足。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
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
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以投标日之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湖
南省、长沙市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保修期限: 24 个月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
上的代表人,负责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
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
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
员、安检员)不得擅自更换。如承包人项目经理确需易人,承包人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需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给发包人带来
一切的损失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并
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按合同
专用条款第 16.2 条确定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 2000 元/天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累计缺勤 2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
合同造价的 2%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承包人除应
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还应按《湘建建〔2020〕208 号》承担相应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
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500 元/人/次,经发包
人书面催告逾期超过 15 日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
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须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5000 元/次,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承包人除应对违约行为
予以改正,还应按《湘建建〔2020〕208 号》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拒不改正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 10%支付一次性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
签订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如技
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的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人/
元/次,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减,承包人除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
还应按《湘建建〔2020〕208 号》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
权解除本合同 。
无法胜任工作的有关人员情形是: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
17(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其它发包人认为无法胜任工作的。
以上情形以发包人的认定为准,对于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的人员并提出更换
要求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相同及以上资质的人员予
以替换,否则应当依据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替换人员须经得发包人认可。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
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
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工程师或
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承
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人/次,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逾期超过 15 日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
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如与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同一人,则按照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技术负
责人、安全员和施工员按 1000 人/元/天扣除违约金,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每人
500 元/天扣除违约金,每个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累计缺勤 3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合同造价的 2%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
中直接扣减;对违约行为予以改正,还应按《湘建建〔2020〕208 号》承担相应
责任。
其他违约责任:本工程施工期间严禁转让、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在现场
管理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人员一致,施工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施工员等人员的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 5%
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以发包人资金安排为准。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不配合长沙融发集团成本控制部及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审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已提供的资料及发包人的资料单方确认工程结算结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集团成本控制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有关结算书面审核意见超过 14 天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不予以确认的,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缺乏资料支持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认可该结算审核结论办理结算,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发包人的原因而延误了工期,必须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核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工期顺延,具体顺延期限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定的为准。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28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报告,超过 28 天未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需顺延工期。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发包人未回复或逾期回复的,不视为同意承包人工期顺延的请求。因采购人原因中途需终止(或中止)合同的,提前一个月告知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未开始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因此追究采购人任何违约责任,供应商已经开始服务的,按照供应商工作量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支付供应商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部分项未按进度完成或整体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未付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且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延期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未完工部分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若存在本协议书和附件不一致之处以附件为准。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龙新华 法定代表人: 张轩

委托代理人: 施晶 委托代理人: 陈顺

附件列表

  1. 菁英汇项目室分天馈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盖章件)(1).pdf
  2. 说明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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