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萍霞,女,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上丹居民小组原委员,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巴伦居委会上丹村。罪犯邢萍霞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琼0107刑初43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向邢萍霞及另六名同案被告人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9400元;向邢萍霞及另四名同案被告人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6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1)琼01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邢萍霞于2023年6月12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现余刑1年3个月。
2025年4月24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邢萍霞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CNLC分期 IV期(非临床治愈期);2.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门脉高压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5年6月16日出具检察意见,载明“罪犯邢萍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局批准对罪犯邢萍霞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海南省琼山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邢萍霞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