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CXH项目名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病房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二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CXH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病房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城东镇宁海南路195号501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公告信息显示(九)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最终报价无效标,不符采购要求,该最终报价应为有效标。
事实依据:于2025年11月14日发出二次报价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二次报价数据下浮61%(236589.60=606640*(1-61%))因系统中无法填写61%仅能填写全数字,故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系统提示,在最后报价中填写了承诺(承诺最终报价下浮率为61%)。且有效报价应该是以投标函及报价承诺为准,而不应该以不成熟、不完善的系统填写为准进行判定(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下浮率)。
二次最终报价完全符合且响应采购文件,不存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情形。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如按公示判定方法,本次公示信息(七)价格计算表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最终报价计价单位是(元),是不是都是22元、55元、95元等为本次中标价款呢??而不是下浮22%、下浮55%、下浮95%。显然是不符的。不能因系统的错误或不完善,作为无效标的判定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等。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单位认为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次最终报价下浮61%有效,且完全符合采购文件报价要求,并按下浮61%有效标参与最终得分评审。特提出以下请求:
请求贵单位对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次最终报价下浮61%有效进行重新复审,且参与本项目最终得分排名,并重新排选各中标候选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投标报价按下浮率进行报价;计价单位为%,且本项目报价方式不是“多种报价”。交易中心系统内最终报价信息已列明“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故此不存在不能写明报价的情况。故此贵单位最终报价时评审委员会认为贵单位报价存在最终报价无效标的情形。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第二条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