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业集团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询比项目选聘的变更(补遗)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参选单位: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发布的《四川林业集团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询比项目选聘告知函》,现发布变更(补遗)公告。本公告为原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一、新增“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补遗明确)
原采购文件中未包含该项内容,现新增“七、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原“七、限价要求”至“十、选聘联系人”依次顺延为“八、限价要求”“九、澄清及修改”“十、其他”“十一、选聘联系人”。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七、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及其他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某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当供应商响应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响应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审委员会必须对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1)供应商的评审价<最高限价的85%(即最高限价5600元/辆/月×85%=4760元/辆/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供应商的书面说明不能合理说明或者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二、开标/选聘开始时间(保持不变)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选聘开始)时间维持原公告不变,即:
2026年10月30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请各参选单位在截止时间前,通过西南联交所官网(https://www.swuee.com/#/index)注册登录后,进入供应商招采平台在线递交PDF盖章版响应文件。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放弃参选。
凡本公告与原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烯
电话:14708143019
特此公告。
四川林业集团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