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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_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中山市 其他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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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JG2025-4574)招标公告于2025年9月27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现对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招标公告部分:

条款

原文

现文

招标公告第二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第2.2

建设规模:为提高区庄院区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员工满意度,中山眼科中心拟对区庄院区已获得批复病房改造项目范围以外3号楼(建筑高度62.25米)区域进行升级改造。具体包括3号楼负一层至14层(含天面空调主机、机房及各专业负1层至17层的专业管井及管井内的主干线路等内容。面积约11984平方米)装修改造;3号楼外立面整体装饰工程(面积约7504平方米);电气、给排水、空调、消防、智能化等工程改造;以及整栋楼加固工程、加装电梯(高度超过50米)等内容。

建设规模:为提高区庄院区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员工满意度,中山眼科中心拟对区庄院区已获得批复病房改造项目范围以外3号楼(建筑高度62.25米;建筑跨度为12米。)区域进行升级改造。具体包括3号楼负一层至14层(含天面空调主机、机房及各专业负1层至17层的专业管井及管井内的主干线路等内容。面积约11984平方米)装修改造;3号楼外立面整体装饰工程(面积约7504平方米);电气、给排水、空调、消防、智能化等工程改造;以及整栋楼加固工程(加固工程从负1层至17层)、加装电梯(高度超过50米)等内容。

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7款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4742.24万元。(建设费用4371.75万元;设计费用:144.67万元;预备费225.82万元;其中装修部分占比约64.46%,金额约3057.08万元)

投标报价超过上述任一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742.24万元。(建设费用4516.42万元;设计费用:144.67万元;预备费225.82万元;其中装修部分占比约64.46%,金额约3057.08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设计费或建设费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预备费用不作竞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超过上述任一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1款

3.1.1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已备案的香港企业。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

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填写。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EF%BC%89%E7%A1%AE%E5%AE%9A%E3%80%82%3C/p%3E%3Cp%3E

3.1.1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已备案的香港企业。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

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填写。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EF%BC%89%E7%A1%AE%E5%AE%9A%E3%80%82%3C/p%3E%3Cp%3E

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1款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1家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参考附件三),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1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1家承接项目所有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1家承接项目所有施工工作的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参考附件三),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招标公告《投标人声明》

详见原文

已更新,详见补充公告附件1

 

二、招标文件部分:

条款

原文

现文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742.24万元。(建设费用4516.42万元;设计费用:144.67万元;预备费225.82万元;其中装修部分占比约64.46%,金额约3057.08万元)

备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742.24万元。(建设费用4516.42万元;设计费用:144.67万元;预备费225.82万元;其中装修部分占比约64.46%,金额约3057.08万元)

备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设计费或建设费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预备费用不作竞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超过上述任一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务要求:/  

设计业绩要求:/  

施工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需要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投标报价超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设计费或建设费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任一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条“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删除“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以《投标人声明》第三点的规定为准。

删除

招标文件《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详见原文

已更新,详见补充公告附件2

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求》

详见原文

已更新,详见补充公告附件3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格式》

/

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详见补充公告4

三、本项目评标办法有更新,已重新打包电子招标文件(GZZB文件),请投标人以最新公布的GZZB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

四、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五、本项目原定的投标登记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电子光盘备用递交时间、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场地安排等招标投标日程已作相应调整,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招 标 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2025年10月9日

 

 附件1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投标中诚信投标,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将自愿接受被招标人列入拒绝投标名单,不能参与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兼施工负责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中标,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员将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如专职安全在其他项目中已有任职的,本公司保证在开工前完成更换,确保专职安全员只在本项目上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一、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二、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声明企业: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施工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签字。

附件2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100分)

整体设计效果

(15分)

整体设计效果及理念要符合医疗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优]:设计理念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建筑环境与空间造型整体和谐统一,鲜明体现眼科专科医院特色;满足大气、美观、耐用、舒适等要求,得 15分。

[良]:设计理念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建筑环境能体现眼科专科医院特色;设计符合大气、美观、耐用、舒适等功能要求,得 10分。

[中]:设计理念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建筑环境基本能体现眼科专科医院特色;设计基本符合大气、美观、耐用、舒适等功能要求,得 5 分。

[差]:设计理念不具备创新性和前瞻性;建筑环境完全未能体现眼科专科医院特色;设计不符合大气、美观、耐用、舒适等功能要求,得 0 分。

空间布局(20分)

门诊、医技科、加建电梯等平面改造方案应科学合理地反映出对功能布局和流程的优化,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安全性和患者就医体验:?

[优]:空间布局科学合理且充分优化,从使用者角度精心规划单元设计,具备前瞻性和良好适应性;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流线设计完全契合医疗规范要求,设计流线无交叉,整体舒适实用,功能齐全且能充分满足使用需求,完全实现医患分流,电梯位置精准衔接门诊与医技核心区域,患者与医护流线无交叉,得20分。?

[良]:空间布局比较合理,兼顾使用者角度进行单元设计;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流线设计契合医疗规范要求,设计流线无交叉,功能比较齐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加建电梯通过分区停靠或动线规划基本实现医患分流,电梯位置匹配主要诊疗区域,医患流线交叉少,得 10分。?

[中]:空间布局基本合理,在使用者角度的单元设计上有所体现;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流线设计契合医疗规范要求,设计流线无交叉,功能基本齐全,可基本满足使用要求,加建电梯具备一定医患分流措施但效果一般,存在少量流线交叉,电梯位置基本覆盖主要诊疗区域,得 5 分。?

[差]:空间布局不合理,未从使用者角度考虑单元设计;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流线设计不能契合医疗规范要求,设计流线交叉,功能不齐全,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加建电梯未设置医患分流措施,医患流线严重交叉,电梯位置偏离核心诊疗区域,得 0 分。

结构加固设计方案

20分)

结构加固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根据改造后建筑功能、受力特点等,提供结构加固方案和可行性分析。

[优]加固方案应基于建筑的结构特点和使用需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材料,确保结构安全,同时考虑建筑的耐久性和维护成本。结构加固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建筑结构的现状和未来使用需求,方案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得20分;

[良]结构加固设计方案较为合理,能够满足基本需求,但在安全性和经济性上可能有所不足,得10分;

[中]结构加固设计方案一般,存在安全隐患或经济性不佳的情况,得5分。

[差]结构加固设计方案不合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经济性极差,得0分。

设备改造方案

(15分)

 

设备改造方案需综合满足医疗场所对空调、电气、给排水系统的专业性、安全性、节能性及兼容性要求:

[优]:空调改造契合规范,系统节能稳定;电气保障医疗设备供电安全,配电科学;给排水符合医疗废水处理及用水  标准,整体方案与原有结构、流程兼容度极高,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得 15 分。

[良]:空调改造契合规范;电气保障核心设备供电,配电合理;给排水符合基础标准,方案兼容性较好,仅细节或节能性略有不足,得10分。

[中]:空调改造契合规范,节能性一般;电气保障基本供电但应急冗余不足;给排水满足日常用水但医疗专项功能不完善,与原有结构存在少量兼容问题,得5分。

[差]:空调改造不符合规范,影响诊疗环境;电气存在安全隐患或布局混乱;给排水未达医疗标准,方案与原有结构、流程明显冲突,得 0 分。

消防改造设计方案

(15分)

根据现有的消防设施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消防改造方案,优化消防布局、完善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全面提升本项目的消防能力:?

[优]:提出的消防改造方案切实可行,能有效优化消防布局、完善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全面提升本装修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能力;方案完善且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充分确保消防安全,得 15 分;

[良]:消防改造设计符合法规要求,方案较为完善,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消防布局和系统,提升消防能力,但在设备选型或布局上可能存在细微不足,得 10 分;?

[中]:消防改造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未能完全满足法规要求,方案不够完善,对消防能力的提升有限,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得 5 分;?

[差]:消防改造设计严重不符合法规要求,方案存在重大漏洞,无法提升消防能力,反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得 0 分。

品质提升与设计

(15分)

针对本项目整体品质提升及门诊、医技科室等区域内部装修、大楼整体标识系统、公共区域主要功能的效果图呈现效果进行评分:

[优]:品质提升显著,效果图充分体现高水平建筑设计,效果图能体现有力提升医院整体形象,得 15 分;

[良]:品质提升较为明显,效果图基本展现良好设计,效果图部分设计存在轻微不足,得 10 分;

[中]:品质提升一般,效果图在设计体现上较为平淡,效果图设计不够精致,存在明显瑕疵,得 5 分;

[差]:品质提升不明显,效果图呈现的设计粗糙,影响医院整体形象及患者满意度,得 0 分。

 

 

附件3

招标人要求

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品的使用要求

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3.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5.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6.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7.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附件四

格式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招标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37号文的规定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清单项,具体详见第5点“打√”标识。

(1)投标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投标单位对清单中认为需要补充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投标单位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在备注栏填上相关说明。

  1. 3.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中标后提供的施工组织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标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3.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

安全管理措施

备注

一、基坑支护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四)高处作业吊篮。

(    )

(    )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    )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七、其它

(    )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    )

 

 

一、深基坑工程

(    )

(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    )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七、其它

(    )

(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标人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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