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4SC1004104-3 |
|---|---|
| 项目名称 | 青川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持已拆除的活动板房资产处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青川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1,6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2026-01-26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交易标的为青川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持活动板房资产,具体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交易标的按现状对外整体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为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规格、数量和功能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凭据。二、本次交易以“吨”为计量单位进行过磅称重,成交金额=成交单价×实际重量。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完成标的物过磅称重,称重工具由受让方自行提供(称重工具需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经转让方检验合格)。称重结果须经转、受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并签署《标的称重重量确认书》。受让方须于标的称重当日根据过磅称重数量据实结算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重量)及交易服务费,并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抵扣,若有余额则余额部分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若不足以抵扣,受让方应及时补齐不足部分)。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看货联系方式:白玲玲,15883965160;看货时间:工作日电话预约),并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确认标的现状、数量、规格、范围等。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办理报名事宜,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四、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收到转让方移交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移交,自移交之时起,标的归受让方所有,由受让方负责管理,移交后标的损毁、灭失及安全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五、受让方须自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清场等工作,标的拆除、装卸、运输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渣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吊装费用、清场费用、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标的移交完成且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及安全责任事故,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六、标的部分可能存有相关危险化学品的,拆除、清运及处理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或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须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除、清运及处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七、受让方在拆除、搬迁、运输、清场等工作中,不得拆除、损毁、破坏、搬离标的物以外的其他任何设施及物品,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亦或擅自拆除、损毁、破坏、搬离《资产处置明细表》以外的设施、设备,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八、成交后若受让方需将标的移出省外的,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跨省转移手续。九、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和转、受双方共同确认的《标的称重重量确认书》,以此计算成交价款(成交单价×实际重量)并据实结算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十、若意向受让方经广元分所确认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或违反公告约定,转让方有权扣收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并重新挂牌交易该标的,广元分所从交易保证金中扣收50%作为本次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十一、因本次处置标的系事业单位所有,交易成功后转让方仅提供成交价款的一般收据。十二、其他相关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资产处置明细表》等。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