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八标段)第二次招标
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八标段)第二次招标答疑通知发布如下:
问题1:第五章 技术参数要求中针对底盘品牌、电池种类及厂家进行了品牌指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进行投标。事实依据:第五章技术参数:8.★底盘品牌:重汽、东风、庆铃、一汽、陕汽、宇通之一。14.※电池种类及厂家:磷酸铁锂蓄电池,宁德时代、弗迪电池、亿纬锂能之一的原装电池包。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新能源装备,专门进行政策倾斜,确保其能够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不断的提升和完善技术水平,进而推动新能源技术的进步。此项技术要求的设置与国家推动新能源发展的政策背道而驰。
目前市场上的环卫作业车辆众多,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产品比比皆是,不同制造商根据自己对市场的理解及客户的需求采用不同的底盘和电池,属于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正常行为
目前国内电池行业只有宁德时代、弗迪、亿纬锂能等少数企业具备做电池电芯的能力,基本处于垄断地位,其推出的电池属于面向整个市场的货架产品。而其他电池厂家通过采购以上企业的电芯,在电池上进行二次创新、完善,开发出更适合某个行业的电池,在防水、防尘、防火等安全性方面,其性能不亚于以上厂家的电池,甚至更优于以上所谓的“原装电池包”性能。
而本次招标技术要求中针对底盘品牌、电池厂家进行了明确限制,且电池厂家、原装电池包属于必须满足项,这无异于将这些品牌以外的潜在供应商或制造商的产品排除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外,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技术参数中关于底盘品牌、电池厂家及原装电池包的设定,系项目设计单位基于市场调研与综合论证后,为筛选优质供应商而设定。符合此类条件的产品并不具有唯一性,且不针对任何特定供应商。
问题2:1、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第三条和第四条:
3)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授权书;
注: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②本标段中喷淋除臭系统、3万方负压系统、智能称重计量系统(地磅+车辆抓拍识别)、大件垃圾破碎系统、大型车辆自动清洗系统(龙门往复式)不用提供制造商授权,投标人应按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本标段参数一览表要求的资料进行提供。
(4)投标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1项的规定。
请问不需要制造商授权书的产品是否还需要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和制造商资格声明函?
2.本项目为: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八标段)第二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项目名称为: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
请明确项目名称以哪个为准?
答:(1)不需要制造商授权书的产品不需要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和制造商资格声明函。(2)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以“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八标段)第二次招标”为准。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2026年1月20日
[5000012026011302512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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