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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配套洗浴服务用房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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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配套洗浴服务用房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配套洗浴服务用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JJCJ00087

委托方

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3811071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6年10月27日9:00始至2026年11月17日10:3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经开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配套洗浴服务用房

第一、五、六层

钢混

约675

6

14.58

1.4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际路65号,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学生公寓内。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房产证、土地证(均为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租赁标的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内的27间房屋(1#楼9间、2#楼9间、8#楼2间、9#楼7间),作为学生洗浴间使用,现有洗浴间及配套洗浴设备部分老旧,承租人需按委托方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更新,委托方将提供水源和电源接入点。

4.标的房屋目前尚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若涉及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相关事项,均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请意向承租人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5.承租人承担租赁期内所有设施设备及管线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仅限用于学生洗浴服务,不得用于住宿。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在设备更换、房屋改造完成后、正式经营前,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需)等相关证照。如因未能取得上述证照或审批未通过,导致承租人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合同完成时间要求),意向承租人具有学校洗浴中心租赁或运营服务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消防等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委托方提供配套洗浴间房屋及房屋所在公寓楼周边合适位置用于承租人安装空气能热水洗浴相关设备,除此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租赁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照预定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热水洗浴设施设备和洗浴间维护、改造等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须确保全部设备须按使用年限要求检验合格,并提供检测报告,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分租,否则,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用水用电挂表计量,收费标准参照供水、供电部门公布的水、电费单价,按总水费(电费)除以总用水量(用电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同时收取5%的综合损耗费用。如供水、供电部门调整水电费单价,此价格随之调整。水电费和综合损耗费用定期结算,承租人在收到委托方费用明细后15日内支付;

6.承租人对空气能热水洗浴相关设施设备及对洗浴间进行改造时,施工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施工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设备、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租赁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租赁期内,如合肥大学调整学生住宿计划,减少或不再安排学生入住本标的所涉公寓区,租赁合同自校方通知日期起协商终止。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资产移交等善后工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投标人须充分评估该租赁风险,谨慎报价;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4.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期满后无偿交给委托方。

(2)委托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承租人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正式经营前需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需)等相关证照;

(4)租赁房屋位于委托方管理范围,承租人需接受委托方的物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5)洗浴间开放时间:8:00-23:00。学生扫码使用洗浴设备,按热水用量计费,收费标准不高于45元/吨(不高于合肥大学其他学生公寓区同类热水系统收费标准。未得到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洗浴收费标准);

(6)租赁期内,如合肥大学校方要求增加洗浴间数量及配套空气能热水洗浴设备,承租人需无条件执行。新增房屋租金参照成交单价(成交价÷27间),按实际使用的房屋数量据实结算;

(7)承租人如不配合委托方管理,未履行提供热水洗浴义务,经委托方催告后7日内仍未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8)承租人需安排专业人员对热水洗浴系统进行巡检、管理、维护,设备发生故障时需在24小时内修复,确保洗浴热水正常供应;设备无法现场维修的,需及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原因,明确维修方案及预计完成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尽快恢复使用,否则,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情况在一个月内出现3次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9)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委托方有权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日收取日租金的5%;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30日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所有承租人投资的设备、设施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承租人须保证所投设施设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11)因冰雪风暴等恶劣天气原因导致热水洗浴设备、线路损坏,承租人应及时修复;

(12)承租人需做好不锈钢保温水箱的清洗、除垢、消毒工作,每年至少1次,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实施;每次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水质检测,检测项目需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嗜肺军团菌,检测报告交委托方备案留存;

(13)如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14)租赁期内,承租人是房屋和楼外设备场地的实际管理人,对洗浴间洗浴设备及室外热泵机组设备的运行安全承担责任,并作出安全承诺。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因房屋和场地引发的所有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故及给其他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如本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资格审查材料的范围且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需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小组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就最高有效报价询问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书面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确认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租金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注: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交易保证金交纳和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承租人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225015684351000002002227

注意事项:

1.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保证金账号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交纳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资格审查评审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复印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备注:

(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完成时间、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完成时间、服务内容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5)业绩证明材料中若无法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意向承租人可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部门(如后勤管理处、总务处、后勤保障处等)等部门章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小组确认后予以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符合格式要求;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配套洗浴服务用房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合肥大学香怡社区宿舍楼配套洗浴服务用房租赁报价单”字样并清楚地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11月17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B座1楼1号开标室(翡翠路与石门路交口)。

3.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4.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材料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3.《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洋,联系电话:13956067740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间数:,建筑面积:m²,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元)。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租赁房屋尚未清空,房屋内现有设备可提供乙方使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本项目房屋及设备设施开展装修改造、更新维护工作;相关设施功能符合下述要求的,可不予更新,不符合的须按以下标准实施更新:

1.设施设备改造:对现有8台空气源热泵机组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性维护改造,具体要求如下:

1.1空气源热泵机组

1.1.1 采用循环式空气源热泵机组,国标名义工况(干球20℃,湿球15℃,出水55℃)下,单台额定制热量≥45kW,能效比COP≥4;

1.1.2 机组单机噪声≤64dB(A);

1.1.3 机组为一级能效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1.1.4 -15℃环境温度下可稳定启机,产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热水;

1.1.5 具备智能自动除霜功能;

1.1.6 整体防触电等级I类;

1.1.7 恒温恒压供水,设置回水循环系统;近端淋浴点位开启5秒内出热水,最远端出热水等待时间≤15秒;

1.1.8 生产热水量满足学生洗浴高峰时段洗浴需求;

1.2水泵:

1.2.1 配置热泵循环泵,实现热泵机组与水箱水循环换热;

1.2.2 采用恒压变频供水水泵,保障淋浴区域用水压力稳定;

1.2.3 水泵两端配置不锈钢或橡胶软接;

1.3热水机组及水泵控制柜:

1.3.1 配置漏电、过流、过压等完整保护功能;

1.4不锈钢保温水箱:

1.4.1 改造后水箱容量不低于原水箱容量(1#、2#楼50吨,8#楼20吨,9#楼50吨),确保满足学生洗浴需求,避免出现洗浴高峰热水不够的情况;

1.4.2 内胆采用SUS304不锈钢:底板≥2.0mm,侧下板≥1.5mm,侧上板≥1.0mm,顶板≥1.0mm;

1.4.3 外壳采用SUS201不锈钢,厚度≥0.6mm;

1.4.4 聚氨酯保温层厚度≥50mm;

1.4.5 水箱初始水温55℃,室外环境0℃条件下,24小时自然温降≤5℃;

1.5热水管道:热水主管道须具备保温、耐热耐压性能;可采用内管PPR、外管PVC、聚氨酯中间保温层复合保温管或同等及以上性能预制保温管道;

1.6阀门:采用铜或同等耐腐蚀耐温不锈钢材质;管径≤DN50宜选用闸阀,>DN50宜选用蝶阀;

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附属设施设备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性能、参数等不能低于上述要求;设施设备改造后,须经委托方验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复印件交委托方备案留存;噪音控制在昼间(6:00–22:00)≤55dB(A),夜间(22:00–次日6:00)≤45dB (A)以下;空气源热泵机组和保温水箱等周围应设置不锈钢或PVC安全护栏做围护,并做安全标识。

2洗浴间装修、改造:对洗浴间(8号楼除外)进行改造,使用材料需考虑洗浴间高温高湿环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2.1 墙面、地面做满墙整体防水,杜绝渗水;

2.2 淋浴室采用不低于0.7mm厚铝板吊顶;吊杆、龙骨选用耐腐蚀材质,确保租赁期内无锈蚀,安全可靠;

2.3 墙面采用防水护墙板,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做好坡道处理,杜绝积水;

2.4 淋浴间须建设通畅的排水系统。室内下水口设置头发收集器,地漏采用不锈钢材质。室外设置独立污水井,排至污水管网;

2.5 更换全部老化线路,在委托人指定位置取电;采用国标电缆,选型满足负荷并留有安全余量,结合现场实际合理敷设;

2.6 安装防水防雾LED灯,每15㎡不少于2盏,嵌入式安装;配套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2.7 改造后每间洗浴室淋浴位不少于8个;淋浴隔断高度≥1.8m,浴位宽度≥1m,材质需防水、阻燃、耐酸碱;每个淋浴位设置浴帘或同等效果隐私遮挡设施;配置ABS或同等材质防水小型更衣柜;花洒离地1.8-2.1m,相邻花洒间距≥1m;

2.8 每个淋浴位配置一体化防水物联网水控设备,支持微信、支付宝、APP扫码实时结算,不得采用预存方式收取费用,并提供账单查询。

2.9 配置防水排风设备,满足洗浴区域最大使用工况,保障洗浴区域通风无异味;

2.10 8#楼2间洗浴室装修时间为2025年,如原有功能达到上述标准可不重新开展改造。若不满足,承租人应按上述要求完善。

(二)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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