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23号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投标人以邮件及快递形式递交我司的《关于2026年深圳市高三年级调研考试阅卷技术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2026年深圳市高三年级调研考试阅卷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5FE8161SZF-1)”的评标信息的有关事项进行质疑。经转采购人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商务部分第1项“企业资质”评分项与项目核心需求严重不符
事实和依据:(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1项规定:“2.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5分。”(2)本项目核心是为全市高三年级约8.3万考生的调研考试提供阅卷技术及数据分析服务,工作内容全程围绕敏感考生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与分析展开。其成功关键取决于数据安全保密、信息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大规模并发处理能力。招标文件亦以“★”条款重点强调了数据保密与系统安全。然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ISO45001)关注企业内部员工的生产作业安全风险。●环境管理体系(如ISO14001)关注企业运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合规性。这两项认证与保障考试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确保评卷系统持续稳定运行等本项目核心需求无直接关联。将此类非相关认证设为评分项,不仅无法有效甄别优质服务商,反而可能使在数据安全领域投入深厚但未取得上述无关认证的技术企业处于竞争劣势,违背择优采购原则。
相关请求:请求说明此项要求与“阅卷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建议取消此评分项,或将其调整为与项目信息安全、数据治理及服务连续性直接相关的认证,例如: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77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ISO22301);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评估三级及以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DSMM二级及以上)应急管理能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7228);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31000)。上述认证更能体现投标人在数据安全、隐私合规、系统韧性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实际能力,符合本项目“严禁任何数据外泄”“确保评卷正常进行”等核心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强制规定外,不得将行业协会评价资质作为评审因素;确需设置的,应保证市场竞争充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二)答复:
为投标人更好的响应本项目投标,考虑到投标人实际情况,经采购人同意,该评分内容作删除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商务部分第2项“项目负责人”证书要求设置不尽合理
事实和依据:(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2项规定:“1.具有PMP项目管理师证书,得4分;2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或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得4分。(2)此设置存在两处问题:●公平性质疑:PMP证书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T)颁发,属境外认证,而国内已有同等效力甚至更具针对性的国家级项目管理类职业资格(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将PMP与国内高级职称并列赋分,且未说明其与本项目阅卷技术服务工作的直接关联性,其科学性与公平性依据不足,存在变相排斥国内持证人员或人为抬高特定群体优势之嫌。●能力错配:本项目是高度专业化、保密要求极严的大规模教育考试数据处理服务。项目负责人的胜任力核心应体现在具有同类教育考试项目的成功管理经验、熟悉数据处理全流程风险点、具备极强的现场协调与应急处置能力上,而非泛化的项目管理资质。现行标准过于侧重通用性资质证书,未能精准呼应项目对“专业经验”和“实操业绩”的特殊需求,易导致“唯证书论”,偏离能力导向原则。
相关请求:建议优化评分结构,降低对单一证书的绝对依赖,建立“资质+实绩”双维度评价体系,使评分更能反映其领导本项目的真实能力,例如:●权威资质:持有国家软考高级资格证书(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项目经验:同时具备3个及以上同类项目(地市级及以上统一考试阅卷服务)经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二)答复:
商务部分第2项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旨在评估其具备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论和知识体系。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认证是国际公认的项目管理通用资质,其知识体系涵盖项目启动、规划、执行、监控、收尾全过程,适用于各类复杂项目。将其与国内“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并列,体现了对不同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认可,不构成对国内持证人员的歧视或排斥。符合本项目对项目管理能力的实际需求。该项要求设置合理,不予调整。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3:商务部分第3项“技术负责人”认证要求定义模糊,易引歧义
事实和依据:(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3项规定:“项目数据库管理人员具有高级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认证,得5分。”(2)此设置存在两处问题:●定义模糊,标准缺失:“高级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认证”并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业内公认的统一证书名称,其发证机构、查询途径不明。此模糊条款将导致投标人无所适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严重损害评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职责定位不准:技术负责人的核心职责是保障从答题卡扫描、图像处理到网上评卷、成绩数据分析的全链路技术体系的架构稳定、数据安全与高效协同。将其狭隘地限定为“数据库管理人员”,并要求一个模糊的专项认证,既忽略了其所需的系统架构、高并发处理、安全管控等综合性高阶能力,也超出了本项目以数据应用和流转为核心的实际技术复杂度。存在人为抬高特定群体优势、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之嫌。
相关请求:建议删除该项模糊评分标准,并调整为对技术负责人综合技术能力与项目经验的科学评价,例如:●权威资质:持有国家软考高级资格证书(如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分析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项目经验:同时具备3个及以上同类项目(地市级及以上统一考试阅卷服务)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二)答复:
本项目数据处理的核心环节包括答题卡扫描图像存储、切割分发、网上评卷数据流转、成绩合成与分析等,数据库系统的设计、优化、运维与安全管理是保障整个评卷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的技术基石。商务部分第3项“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素质”中关于“高级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认证”的要求,旨在强调技术团队在数据存储与管理层面的专业深度。
该条款并非指某个特定、唯一的证书,而是指在国内信息技术领域被广泛认可、能体现数据库高级工程能力的相关认证,例如国家软考中的“数据库系统工程师(高级)”、各大数据库厂商(如Oracle, Microsoft, Huawei)的高级认证等。此项评分是对关键技术岗位人员专项技能的合理考察,标准清晰可行,不予调整。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4:商务部分第4项“核心技术人员”评分权重失衡,以偏概全
事实和依据:(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第4项规定:“项目安全管理员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认证,得6分。”(2)此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权重畸高,以偏概全:单项人员证书占商务总分(50分)比例达12%,权重显著畸高。项目信息安全是涵盖技术防御体系、管理流程、物理安全、持续运维的系统工程。将重分押注于单一个人的单一证书上,是典型的“以人代企”、“以证代能”,完全无法科学评估投标人作为服务主体所应具备的整体性、体系化的安全防护与履约保障能力。●与核心需求错配:项目安全的核心在于保障“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招标文件强调的禁止携带手机入场、数据加密等要求,更需依靠成熟可靠的技术平台(如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的系统)和严格的内控流程来落实。个人认证主要体现通用知识,而非其所属公司是否具备承担此类高保密项目的“系统性安全保障资质”。例如,部署的评卷系统是否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公司是否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等,远比某个员工持有的通用安全知识证书更能证明持续、稳定的安全保障能力。此评分标准存在人为抬高特定群体优势、变相排斥其他供应商之嫌。
相关请求:请求大幅降低对单一人员特定证书的评分权重(建议不超过2分),并将考核重点转向能证明投标人整体安全实力和产品可靠性的客观资质。建议调整评分结构,纳入例如:●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核心软件系统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体现技术自控力)。●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核心软件系统获得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体现系统安全的国家标准符合性)。●投标人公司持有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IEC20000)(体现体系化的服务交付与安全保障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二)答复:
商务部分第4项“拟派本项目的核心技术成员素质”总计12分,其中“项目安全管理员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认证”占6分。此设置是基于本项目极高的数据安全与保密要求(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已用“★”条款重点强调)。NISP认证作为国家认可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其持证人员具备系统的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和意识,是执行具体保密规定(如禁止携带手机入场、数据加密操作)和防范人为安全风险的关键岗位人员。
需要指出,对投标人整体安全体系能力的评价并未局限于单一人员证书。招标文件在“技术部分”的实施方案评审中,已包含对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应急响应的具体考察,同时,招标文件已在“服务要求”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安全和保密要求”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商务部分”的“同类业绩”也间接反映了投标人过往安全履约的成功经验。将个人资质与团队方案、公司业绩相结合,构成了对安全保障能力的立体化评价体系。此项分值反映了对关键安全岗位人员专业资质的重视,权重设置符合项目特点,不予调整。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采购人自行采购(委托)项目,如贵单位对本答复函内容不满意的话,请参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依循有关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人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贵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司工作进行监督,希望贵单位在今后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2077364转108)
此复。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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