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长沙分行新办公大楼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澄清答疑公告【第二号】
各投标人:
一、根据投标人提问情况,现对华夏银行长沙分行新办公大楼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以下问题进行澄清:
问题1:清单2-3“[链接]”第1项“60kvaUPS主机”:“……支持ECO运行模式,可以支持多达6台并联运行。”技术规范“三、楼层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工程”与“四、4楼营业部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工程”★条款均为“可以支持多达4台并联运行”;而“二、主机房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工程”对同容量60kVA机型未设并联台数要求。
其一,本项目主机房2台60kVAUPS系“组成2N架构”(第五章第2.3条)。2N为双母线独立运行、两台各自带载、输出端不并联,与“并联运行”属互斥的冗余方式,项目本身不需要并联能力,以并联台数作为设备参数与合同履行无关。
其二,同一份文件中,60kVA未设并联要求、清单要求6台、20kVA与15kVA要求4台,三处口径不一,投标人无从判断何者为实质性要求。
其三,“支持多达6台并联”系具体厂商产品彩页的表述,并非行业通用技术指标;招标文件参考品牌为维谛、伊顿、施耐德三家,满足该并联台数者仅个别型号,其余满足本项目2N架构及容量要求的机型均不满足,实际形成对特定型号的指向。
以与本项目冗余方式无关、且仅个别机型具备的并联台数作为设备参数,客观上使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以合格产品响应,与《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
建议删除“可以支持多达6台并联运行”,改为“可组成2N系统运行,并具备后续扩容条件”;如确需保留,应明确其为非实质性参考指标、不作为符合性判定依据,并说明该数值的设置依据及满足该参数的在册品牌与型号数量。
回复:给出的品牌只是推荐,且国内外市场上存在不止一个品牌“可支持多达6台并联运行”,不存在指向性问题。考虑到该选项在本项目意义不大,以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为准即可。
二、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11月1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答疑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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