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建设范围涉及21个乡镇的21个行政村(社区):小河乡田心村、沿溪镇花园村、官渡镇新云山村、达浒镇长丰村、葛家镇新宏村、张坊镇江口村、文家市镇湘龙村、澄潭江镇大圣村、金刚镇星星村、枨冲镇青草村、镇头镇双桥村、普迹镇普花村、官桥镇石灰嘴村、永安镇芦塘村、北盛镇泉水村、沙市镇河背村、淳口镇鹤源村、社港镇新光村、大瑶镇强盛村、古港镇三口村、大围山镇东门村。
二、相关标准:一、项目实施要求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中标人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中标人承担。
2、安装调试
(1)★项目实施:采购程序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在货物进场供货前3个日历天向采购人报送进场计划。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对本项目供货货物现场随机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抽检时间由采购人确定。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方可开展安装作业。若抽检不合格,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更换全部不合格货物并配合重新抽样检测,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时须提供对应承诺(格式自拟)。抽检标准应依据GB/T 24460-2025、GB 37478-2025、GB 7000.1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2)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采购人及采购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3、测试验收
(1)验收主体:项目实施行政村,项目法人单位(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监督指导,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2.1货物(设备)配置、备品、备件是否无外观及质量问题。
2.2货物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2.3货物(设备)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是否无安全事故。
2.4货物(设备)是否进行了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后是否运转正常。
2.5是否存在与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不符情况。
(3)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3.1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是否按采购需求提供货物(设备)配置、备品、备件;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3.3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是否完备,且已向采购单位移交。
3.4售后服务是否已向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3.5中标人提供的发票是否真实且与合同金额相符。
(4)履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及其他相关标准。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项目验收不合格,按下述方式处理:
6.1如果数量不足,采购人可以接收所供部分货物,但中标人应予以补足。
6.2如果货物规格、型号、外观、包装、配件以及安装等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改正至符合本采购需求。
6.3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验收时能够发现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或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采购人有权拒收,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予以更换并安装合格的产品;如果验收时无法发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安装标准,则此处的验货合格仅表示采购人认可中标人安装产品的数量、外观、包装等符合合同约定,并不表示认可中标人交付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采购人保留委托专业鉴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和检测的权利。
6.4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项目整体完成后,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验收,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视作验收合格。视为验收合格仅具有程序性效力,不免除中标人对隐蔽质量问题及质保期内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和售后服务义务。
4、质量保证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项目质保期要求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和升级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1定期维护计划。
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2.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3.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3.2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服务需求通知后,30分钟内书面/电话响应;服务人员抵达项目现场时限:24小时内到达(乡镇区域48小时内);对可通过远程诊断排除的故障,经采购人同意,可先行采取远程诊断指导与备件寄送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设备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
(5)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6)售后服务保障安排:为保障本项目售后响应时效,中标供应商应承诺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的15个日历天内,建立满足本项目售后响应时限的服务保障安排,可采用自有驻场人员、与本地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机构签订授权合作协议等方式(不要求供应商在浏阳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保障货物配送、安装、故障抢修、维保等工作。投标时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格式自拟)。中标后,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服务保障落实情况、售后响应时效进行不定期核查。若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落实服务保障、未达标响应时效、服务履职不到位的,视为履约违约,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合同款项、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三、技术规格:本项目采购清单如下。表中标注▲的项目为重要性能要求,作为评审及验收依据;其余为一般性要求。涉及产品性能指标的,以投标产品实测参数或检测报告为准。检测报告应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厂家自检报告不具备法定权威。
序号 | 产品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价(元) |
1 | 6米太阳能一体路灯 | ▲1.灯杆:总高6米,圆锥型杆,灯杆主体为整体热镀锌材质,材质应符合GB/T 700或GB/T 699规定的碳素结构钢要求,上口径≥60mm,下口径≥135mm,厚度≥2.5mm,镀锌层厚度应符合GB/T 13912-2020标准要求,镀锌层厚度≥85μm,表面喷塑厚度≥100μm,法兰盘对角≥260×260×12mm,灯杆抗风能力应满足当地基本风压要求。 2.预埋件:≥M16×260×260×470mm。 3.基础:C25钢筋砼≥450×450×600mm(特殊地质条件可视情况而定),基础强度要保证灯杆不发生倾斜。 ▲4.太阳能电池板:晶硅类太阳能电池板(单晶硅或多晶硅)≥100W,适配12V系统(工作电压17—18V),实际转换效率≥18%。太阳能电池板应符合GB/T 24460-2025《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总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链接]:功率≥60W,灯具整灯光效应不低于GB 37478-2025规定的能效限定值,铸铝或同等防腐性能材质外壳,防水等级≥IP65,色温3000K—6500K(色温区间太大,建议确定色温,上下偏差不大于200);LED灯珠单颗功率≥1W或采用集成式COB光源。灯具应符合GB 7000.1和GB/T 24907的相关要求。 ▲6.电池:锂电池≥60Ah(须为磷酸铁锂电池),电池安全性能应符合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具备过充电、过放电和短路保护。电池应具备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7.控制器:全智能控制器,具备自动调光、光控与时控功能,全铸铝外壳,防护等级≥IP67,工作温度(-20℃至+50℃)。控制器应具备防雷保护功能。 ▲8.工作时间:每日照明时间≥8小时,连续阴雨天照明时间10天(自动降低亮度模式下持续照明)。 9.灯杆上需喷字:中央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 盏 | 3434 | 1300.00 | 4464200.00 |
2 | 3.5米太阳能路灯 | 1. 灯杆:总高3.5m,灯杆主体为铝型材或钢制(热镀锌防腐)材质,钢制灯杆镀锌层厚度应符合GB/T 13912-2020标准要求,法兰盘对角≥230×230×8mm; [链接]:功率≥40W,灯具整灯光效应不低于GB 37478-2025规定的能效限定值,防水等级≥IP65,色温3000K—6500K; 3.电池:磷酸铁锂电池,容量≥40Ah,电池安全性能应符合GB 31241-2022标准要求,具备过充电、过放电和短路保护; 4.太阳能电池板:晶硅类太阳能电池板(单晶硅或多晶硅)≥60W,实际转换效率≥18%,含配套太阳能板支架; 5.控制器:全智能控制器,具备自动调光、光控与时控功能,工作温度(-20℃至+50℃),具备防雷保护功能。 6.灯杆上需喷字:中央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 盏 | 182 | 1200.00 | 218400.00 |
合计 | 3616 | 4682600.00 |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日后90日历天内安装完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中标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处理及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须按安全文明规范作业,并负责其派出的作业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
3、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员工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4、中标人无故停止工作,按合同要求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若无故停工累计达3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中标人须加强安装采购的组织管理,委派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装,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中标人应认真负责,如验收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经鉴定确系中标人责任,其返工费用概由中标人承担。
六、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项目实施行政村,项目法人单位(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监督指导。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5)履约验收的内容:
5.1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1货物(设备)配置、备品、备件是否无外观及质量问题。
5.1.2货物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5.1.3货物(设备)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是否无安全事故。
5.1.4货物(设备)是否进行了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后是否运转正常。
5.1.5是否存在与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不符情况。
5.2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服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5.3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5.3.1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5.3.2是否按采购需求提供货物(设备)配置、备品、备件;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5.3.3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是否完备,且已向采购单位移交。
5.3.4售后服务是否已向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5.3.5中标人提供的发票是否真实且与合同金额相符。
(6)履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及其他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项目整体完成后,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验收,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视作验收合格。视为验收合格仅具有程序性效力,不免除中标人对隐蔽质量问题及质保期内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和售后服务义务。
七、其他要求:1、结算方法
(1)付款人:项目实施行政村
(2)付款方式:①进度款支付:按项目月进度支付60%的进度款,由乙方上报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款项,甲方审定已完合格工程费用的60%按月予以支付;②余款支付:所有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所有产品质保期满后,经确认不存在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未履行的售后服务义务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的,一周内无息付清;存在上述情形的,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减相应款项,扣减后剩余部分仍应予支付。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本项目属涉及农村农民的民生保障项目,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各项构成价格成本,合理报价,严禁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的低价抢标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若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合同执行中,采购人将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和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事项及国家有关标准,严控质量关,严禁中标人各种形式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有可能损害产品质量的行为,否则,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本采购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子法人单位(项目实施行政村)与中标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实施,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付款责任。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作出承诺及说明。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应真实有效,若经查实存在虚假材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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