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6号楼5单元10层103号住宅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项目名称 | 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6号楼5单元10层103号住宅 | ||
|---|---|---|---|
| 项目编号 | HA2025ZC002405 | 监测编号 | GR2025HA1000623-3 |
| 转让底价 |
164.2
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0-2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1-25 |
| 项目概述 | 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6号楼5单元10层103号住宅 | ||
| 项目视频 |
|
|---|---|
| 项目vr |
|
| 标的坐落 | 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1号6号楼5单元10层103号
| 产权证号 | 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056号
|
|---|---|---|---|
| 建筑面积 | 131.3平方米
| 楼层 | 10
|
| 房屋用途 | 住宅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租赁期至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配套设施 |
| ||
| 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公信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1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4-30 |
| 评估价格(万元) | 156.38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083473072R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驻马店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2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辉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49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转让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即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要求的时间内登记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49万元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方能取得报价资格。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实物资产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无息返还。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65665765、15093281728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