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
(2)相关专业资质要求
(2.1)所报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备案,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2.2)所报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商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供应商如为制造商,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资格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备案凭证。
(2.3)所报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如为代理商,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取得符合医疗器械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4)所报产品属于辐射或射线类的设备或材料的,需提供供应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不适用的情况除外)。
(2.5)所报产品属于压力容器的,供应商需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制造相关管理规定,提供产品制造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供应商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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