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澄清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0日澄清公告日期:2025年06月23日
2、原公告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为: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
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以及/ 资质。(不接受“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企业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经理3.7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
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近一个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3.8如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当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9
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新成立公司提供由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没有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三)其他3.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1
个;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2年 06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信息为准);3、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及《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4〕3号)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级资质证书视同为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后附相关依据文件附件)
4、原招标文件71页“类似项目指市政工程类相关工程”更正为“类似项目指2022年6月1日以来完成过污水治理类施工相关工程”
本公告信息来源于发改委,原文链接地址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