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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第4次澄清公告

长沙市 其他 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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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第4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WCCG-20250804002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8-07 16:11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答疑专区的问题以及其他疑问回复如下:

投标询问一:“挂载资源数量分段评分”倾向大企业,要求30处起评,且151处以上得满分,指定要求投标人具备垄断性资源,直接排除中小企业和新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鼓励: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鼓励中标单位将项目中适合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进行分工,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小企业作为分包合作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投标询问要求每处挂载资源提供经纬度和照片,可能仅少数已建成密集网络的“特定”企业能满足,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此处结合第1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已取消此项要求。

投标询问: “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具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保护备案证明,经咨询得知,此备案正明从申请至少需三个月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日止根本无法完成,结合挂载设备要求,本项目企业综合实力评分完全就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正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请对合理修改招标文件,确保公平竞争。

答复:本项目要求的路灯管理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申请发证时间不限于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且证明资料及报告上载明的系统名称与“路灯管理系统”相关即可;

投标询问:投标人具有 2022年7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仅限市政路灯)类似业绩,该业绩描述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复:本项目为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现有路灯均为市政路灯,评分项类似业绩的具体范围明确为“市政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同类服务合同业绩,不是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投标询问:评分项要求具有通信类高级资格(职称)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名计1分,计满2分为止;本项目核心内容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其技术重点在于照明节能技术、智能控制系统、电力电气工程、能源管理、大数据分析及智慧城管平台应用等领域。而“通信类高级职称”通常指向信息传输、信号处理、通信网络等狭义的通信专业领域。将此作为关键评分项,未能精准对应本项目在智慧照明节能和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的核心技术需求,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该要求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歧视性,限制公平竞争,有为某一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之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1、证书合法性:通信类职称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且为国家认可的证书。

2、与项目相关性:该证书需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直接相关。

3、不存在差别待遇:该证书的获取条件未涉及企业规模、注册资本等限制。

4、充分竞争性:经我方调研市场情况,该证书在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具备该证书,竞争充分。

投标询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国际公认的、证明企业运营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核心管理体系认证,其审核范围已涵盖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管理活动和支持活动。对于本项目而言,投标人是否具备这两个核心认证,已能充分证明其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质量与规范性。 在此基础之上,再额外要求“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属于对企业管理体系同一维度(规范化、标准化)的重复评价。这种“四证齐全”的叠加要求,不合理地抬高了投标门槛,尤其对中小型但技术实力强劲、项目经验丰富的供应商构成了歧视和排斥。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核心内容关联性不强。 本项目本质是路灯设施的能源托管与智能化管理,其核心是硬件(灯具、传感器、控制器)的节能改造、物联网(IoT)控制网络的搭建、能源数据平台的监控与分析。虽然涉及信息技术,但其技术复杂度和需求重点更偏向物联网工程、工业自动化控制,而非纯软件层面的“IT服务管理”。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主要针对的是向客户提供IT服务(如IT运维、系统集成、服务台等)的过程管理能力。要求本项目供应商必须具备此证,相当于要求一个优秀的“硬件制造商”或“工程实施方”必须去考一个“软件服务商”的资质,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有“量身定制”之嫌。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市场占有率不高,具有明显排他性。 该认证并非像ISO9001那样普遍和基础,而是由国内一些认证机构开展的自愿性认证。在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内部,企业的技术实力、成功案例、融资能力、节能效益才是核心竞争力,而非是否持有某一特定机构的服务认证。 将此非强制性的、市场普及度不高的认证作为硬性评分项,直接为少数特定企业加分,排除了大量具备实际EMC项目运营能力和成功经验但未进行此项认证的优秀供应商,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一、关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认证核心价值与项目需求的高度契合:路灯能源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远不止是安装节能灯泡那么简单。它是一个集成了物联网感知设备、数据通信传输、云端计算平台和运维服务响应的复杂信息系统工程。这意味着项目的成功交付与长期稳定运行,极度依赖于服务商在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上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可靠性。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核心,正是评估一个组织是否建立了这样一套规范化的服务管理体系,其涵盖的服务级别管理、服务报告、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等方面,与智慧路灯项目对持续、稳定、可预期服务的要求高度匹配。

2、符合政府采购的政策与法规导向:政府采购活动遵循《政府采购法》,其第二十二条强调供应商需具备专业资质能力和良好商业信誉。设置认证要求,可以对供应商的专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预先筛选,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同时,在智慧城市和“双碳”战略的背景下,政府部门需要确保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具备足够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企业承担。引入权威的第三方认证作为评价标准,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透明的市场化手段。

3、对项目实施的具体益处:拥有此类认证的供应商,通常能在项目中带来更可靠的表现保障服务质量与持续运营:认证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如服务级别协议、服务目录),确保对智慧照明系统的维护是及时、标准化的,能快速响应故障,减少“灯瞎黑”时间,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与风险管控:智慧路灯项目涉及物联网设备接入、网络传输和平台数据,可能采集到城市运行信息。认证中的信息安全管理和业务连续性管理要求,能有效降低数据泄露、网络攻击或服务中断的风险。实现精细化管理与节能降耗:项目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节能。通过认证所体现的精细化管理能力,意味着服务商能更好地运用数字化手段(如能碳监测系统)分析能源数据,优化照明策略,确保承诺的节能率得以实现。

二、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证书

1、与项目特点高度匹配:路灯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具体可能涉及节能效益分享或能源费用托管型。它要求服务商不仅能提供节能改造(如更换高效灯具、智能控制系统),还需要承担长期的运营维护、能源费用托管以及智慧化管理等职责。这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要求》这类认证所评估的服务能力、服务过程和服务绩效(包括节能量测量与验证、风险防控能力等)是高度相关的。

2、保障项目质量和绩效:认证过程会对企业的技术实力、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管理水平、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历史项目绩效(如累计节能量)进行全面评估。设置认证要求,可以帮助采购方筛选出经验丰富、管理规范、财务稳健的服务商,降低项目失败风险,确保承诺的节能效益能够实现。

政策导向与行业趋势:国家推行市场化节能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相关的认证认可制度是支撑其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智慧城市和“双碳”目标背景下,通过权威认证来甄别优质服务商,符合政策导向。

投标询问: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中:“企业综合实力第2点:投标人具备本项目所在地挂高不低于25米挂载资源及7x24小时电力保障能力。30处以下不得分;30-50处的得2分;51-100处的得3分;101-150处的得4分,151处以上的得5分。(挂载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塔、高层建筑楼顶、气象监测站、广播电视塔、输电线路杆塔等。)

注:(1)挂载资源地理位置的证明材料须提供挂载资源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和挂载资源之间的地理位置间隔不小于500米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2)挂载资源的高度≥25米,投标人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包括承诺函)。(3)电力保障能力方面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该评分因素中“(1)挂载资源地理位置的证明材料须提供挂载资源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可以理解为挂载资源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挂载资源用地的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挂载资源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挂载资源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有两种理解方式,可能会误导评审委员会专家。

答复:本项证明资料描述为(1)挂载资源地理位置的证明材料须提供挂载资源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和挂载资源之间的地理位置间隔不小于500米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是为了证明挂载资源的地理位置,提供挂载资源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挂载资源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均可。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2025-09-09 09:00

2025-09-09 09:00

投标截止时间2025-09-09 09:00

2025-09-09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2025-09-09 09:00

2025-09-09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刘主任
电 话:0731-88079479
地 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东路52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湖南邦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昊明、丁立邦
电 话:15211123645
地 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18号智成交通产业园办公大楼第8层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5 年9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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