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咨询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S34157120250007号
二、项目名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咨询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苏州中明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阊街道西环路1788号新中森泰1788科创发展中心1号楼3楼346-2室
成交金额:捌拾壹万叁仟元整(小写:813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咨询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为开发区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的可行性、实际操作及风险等相关事宜提供业务咨询服务、针对开发区创新提升发展工作提供专家指导咨询服务和专项辅导服务、编写开发区2025年度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发展行动计划参考材料、形成可执行落地的开发区创新提升发展报告的汇总报告。 服务要求:1、服务方需要从产业基础、科技发展、生态环保、机制体制、平台建设五个方面,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的通知》中对于开发区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工作具体涉及内容,结合开发区各部门工作情况,提供定向培训一次,相关部门走访两次。2、服务方需要从产业基础、科技发展、生态环保、机制体制、平台建设五个方面,结合采购人实际发展情况,为采购人上报《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相关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优化方案。3、服务方提供先进开发区的优势发展情况,为采购人创新提升发展提供相关先进案例。4、在采购人工作开展前,需组织2名专家赴采购人进行对标学习先进开发区创新提升的现场调研,并安排专人对接工作负责人,协同整理各部门相关材料,编写采购人创新提升发展行动计划参考材料。5、服务方为采购人提供与先进开发区的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开发区学习交流等。6、成果移交,在咨询服务结束后。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工作汇报和咨询服务方案。在材料编制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采购人现状及提交材料进行验证,在成交供应商资料编制完成后,双方组织人员进行讨论,根据采购人反馈意,成交供应商需完善编制材料,形成可执行落地的创新提升发展报告。 服务时间:本次合同期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可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不再续签。每次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服务标准: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 |
五、评审专家名单:尹华、王文明、程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0.8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90.57分。
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方式二,通过六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地址:六安市农业科技大厦,联系电话:0564-5150911。
3、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地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办区2楼
联系方式:0564-36356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新地中心C座1704室
联系方式:0551-636342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储工
电话:0551-6363425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3、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4、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