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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大万王家圩73点04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滁州市 其他 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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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大万王家圩73点04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大万王家圩73点04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项目编号

2026HDWNA00097

委托方

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22日19:00始至2026年2月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22日19:00始至2026年2月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流转标的情况

流转标的

位置

面积(亩)

用途

流转期限(年)

流转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大万王家圩73点04亩土地经营权

东至小万王家圩,南至高家圩,西至渠道沟,北至赵村王家圩

约73.04

农作物种植

5

4.23632

2

1.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流出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提前现场了解,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该标的未清空,委托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清空,若未按约定清空,委托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4.标的范围内已有的房屋(包括冷库)等,将由原流入方自行拆除或流入方与原流入方协商处理。

5.已有沟渠路、涵闸等基础设施按现状交给流入方使用,需要流入方自行实地踏勘确认。

6.该标的有优先权人。

标的使用要求

1.土地规划用途:农作物种植。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等)。

3.流入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4.流转期内,标的范围内四周大埂严禁栽种树木。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流转期内流转价款无递增,5年总流转价款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2.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公告中已标明列示的除外),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租、分租、出借。

(四)该流转土地的财政补贴,归流入方所有。

(五)流转期限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流入方所有,土地补偿归流出方所有。如合同未履约完成的,租赁费根据亩均流转价款按被征地面积不计息退回剩余年限流转价款。

(六)租赁期内如遇洪涝、风、雹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天气,流出方不延长租赁期限、不退还流转价款、不承担灾害损失及基础设施建设,如遇全椒县西官圩破圩致全村土地当季全部绝收,不延长流转期,退当年半年流转价款不计息。

(七)如发生非因流出方原因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流入方承担。

(八)《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流出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后10日内交还流出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4546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流转标的有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流出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流入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流入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50-521892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的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E3%80%81https://ggzy.chuzhou.gov.cn/%EF%BC%89%EF%BC%8C%E8%AF%A5%E5%85%AC%E5%91%8A%E5%86%85%E5%AE%B9%E4%B8%BA%E5%87%BA%E7%A7%9F%E5%85%AC%E5%91%8A%E7%9A%84%E7%BB%84%E6%88%90%E9%83%A8%E5%88%86%EF%BC%8C%E5%AF%B9%E6%84%8F%E5%90%91%E6%96%B9%E5%85%B7%E6%9C%89%E7%BA%A6%E6%9D%9F%E5%8A%9B%E3%80%82%E6%84%8F%E5%90%91%E6%96%B9%E5%BA%94%E4%B8%BB%E5%8A%A8%E4%B8%8A%E7%BD%91%E6%9F%A5%E8%AF%A2%EF%BC%8C%E5%AE%89%E5%BE%BD%E7%9C%81%E5%86%9C%E6%9D%91%E7%BB%BC%E5%90%88%E4%BA%A7%E6%9D%83%E4%BA%A4%E6%98%93%E6%89%80%E4%B8%8D%E6%89%BF%E6%8B%85%E6%84%8F%E5%90%91%E6%96%B9%E6%9C%AA%E5%8F%8A%E6%97%B6%E5%85%B3%E6%B3%A8%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7%9A%84%E8%B4%A3%E4%BB%BB%E3%80%82%3C/p%3E%3Cp%3E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赵主任,联系电话:1395629109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汪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084、66223207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四楼办公室

项目咨询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50-5218923

联系地址:滁州市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技术咨询电话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滁州全椒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年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参照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存在留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建议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该承包(租赁)行为原签订合同主体不规范,为完善合同条款,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双方权益,特重新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集体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全椒县十字镇汊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73.04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代码

坐落位置

面积(亩)

土地类型

备注

西

1

大万王家圩

小万王家圩

高家圩

渠道沟

赵村王家圩

73.04

耕地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农作物种植。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种租金标准。

1.货币资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不调整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2026年月日前支付租金元 (大写:)。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 日前支付(□当 □后一) 年租金。

3.其他:/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在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需要(征收等)和政策规定,甲方有权无条件以任何方式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照甲方要求退还土地及水面等。

5.其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归乙方所有。  

(三)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归乙方所有

(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等)。

(五)承包方发展的产业,需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六)该流转土地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流转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土地补偿归发包方所有。如合同未履约完成的,租赁费根据亩均租金按被征地面积不计息退回剩余年限租金。

(八)租赁期内如遇洪涝、风、雹、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天气,承包方不延长租赁期限、不退还租金、不承担灾害损失及基础设施建设,如遇西官圩破大圩,全村土地当季全部绝收,不延长承包期,退当年半年租金不计息。

(九)租赁期内承包范围内四周大埂不准栽树。

(十)已有沟渠路涵闸等基础设施按现状交给成交方使用。

(十一)已有房屋(包括冷库)等由原承包人自行拆除或成交人与原承包人自行协商处理。

(十二)非因发包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承包方承担。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3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合同到期届满,由乙方与下一个承包人协商处置协商无果,乙方无条件清除恢复原状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三十(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三十(大写:)作为违约金。 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三十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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