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原招标文件做如下补遗说明:现原招标文件第二十点及二十四点第4小点其它需说明事项:1.工期提前竣工奖及延误赔偿费:①工期提前竣工奖:承包方在合同约定工期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奖励合同总额的0.3%,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②延误赔偿费;承包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需向发包方支付的赔偿,弥补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0.3%;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如招标人原因,则顺延工期)。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进行处罚,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当因工期延误赔偿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时,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