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二次报价时长常规是30分钟,报价时长短而且时间是中午休息时间,打电话代理公司也没有明确时间
法律依据:所有关于报价的程序、时间和方式(例如,是书面提交还是在线系统提交,以及具体的截止时间)都应在采购文件(如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中提前明确告知所有参与者。
代理公司的义务是执行规定:代理公司的责任是严格按照已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来组织采购活动,而非另行创建通知渠道。
2、因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报价方式及程序在采购文件第四章第五节竞争性磋商程序第四点磋商流程“3.3磋商及最后报价:评标委员会在线发出磋商指令,指令发出后,供应商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提交的,视为退出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不足3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服务指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流程》:“十、磋商 (一)磋商小组通过评审系统在线发起最后报价指令。(二)供应商登录交易系统,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已作相关规定。
3、因评审过程为全程电子化评审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故代理机构无法确定具体报价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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