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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分公司西安神贸55煤炭密封竞价采购交易公告(2025年12月06日25MTA827501)

西安市 其他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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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名称:陕西分公司西安神贸55煤炭密封竞价采购(2025年12月06日)

资源编号:25MTA827501

需方单位名称: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交易方式: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5年12月06日 09:30:00至2025年12月06日 10:00:00

交货日期:2025年12月06日 12:00:00至2025年12月31日 23:59:59

交易保证金:按元/吨支付3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5年12月06日 09:29:30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运输方式:汽运

交割地:郭家湾电厂煤场

产品名称

交易数量(吨)

西安神贸55

15000.0

三、考核条款

考核条款

一、交货方式:到厂场地过磅交货。

二、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合同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三、质量调整价: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硫分、全水指标质量调价之和;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检验结果作为调价依据,按日计算;除本第4.3条约定之外,其它质量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以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

(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4)-3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5)-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3.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6)-5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4×(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7)(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已到厂煤检验结果出现(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的,乙方自煤质检验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由此导致的兑现率不足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考核。

五、硫分(收到基)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硫分”(收到基)为结算硫分。

(2)结算硫分<0.5%,不进行硫分调价。

(3)0.5%≤结算硫分<0.6%,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

(4)0.6%≤结算硫分<0.7%,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0.7%≤结算硫分<0.8%,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硫分≥0.8%时,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六、全水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全水”为结算全水。

(2)结算全水<15%,不进行全水调价。

(3)15%≤结算全水<16%,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0.5%)。

(4)16%≤结算全水<17%,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

(5)17%≤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七、煤质抽样检查考核:

在卸煤过程中,甲方下游用户对到厂车辆的机采盲区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时,乙方参与并在确认单上签字。根据单车抽样检验结果,对乙方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500Kcal/kg≤(单车抽样检验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00Kcal/kg,单车扣罚10万元。

(2)(单车抽样检验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0Kcal/kg,单车扣罚30万元并终止供应,由此导致的兑现率不足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考核。

(3)煤质抽样检查考核金额累加计算,从结算金额中扣罚。

八、甲方下游用户负责颗粒度验收,若单车中小于1mm颗粒度的煤炭数量占该车数量20%以上,甲方下游用户有权拒收当日后续同批次煤炭,由此导致的兑现率不足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考核。

九、日计划考核: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下游用户每日需求计划供应。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完成日计划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1)70%≤(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80%,每次扣罚0.2万元。

(2)50%≤(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70%,每次扣罚0.5万元。

(3)(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50%,每次扣罚2万元。

   2、月度结算统计周期内,日需求计划考核金额累加计算,从结算金额中扣罚。

   3、非乙方原因导致当日到厂交货数量未达日需求计划数量的,不予考核。

   4、合同执行期内本合同项下煤炭购销数量兑现率在80%(含)以上时,不再进行日计划考核。

   5、本合同所涉及履约保证金考核上限为国能e商平台冻结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十、兑现率考核: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兑现量进行考核,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乙方违约。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80%(含)。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80%(不含)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8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  

   3、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达到合同数量120%以上的视为超量。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四、备注

履约保证金

(1)交易成功后,乙方在国能e商平台冻结的交易保证金按成交量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

(2)合同履约完毕后,乙方可提出履约保证金解冻申请,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

 

 

联系人:田健

联系电话:15529827775

发布单位: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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