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指出,要“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笔者认为,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核心在于平衡好各方利益。《若干意见》是在高层要求“研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等背景下出台的。
《若干意见》主要从八个方面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涉及新股发行上市、交易环境、经营机构、打击违法行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保护机构职能作用、公司退市以及法治保障等内容,总共二十三条。其中第一条即为“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也足以说明新股发行定价的重要性。
新股发行定价是资本市场的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较为敏感且核心的问题。而且,由于新股发行定价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因此也更受市场的关注。在我国资本市场诞生后的三十多年里,新股发行制度历经多次改革。从本质上讲,这些改革主要集中在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方面。
A股市场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历经多个阶段。股市诞生初期,基本上是由发行人与承销商根据市盈率来确定发行价格,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或低于行业平均市盈率的现象都有出现。此后,也曾出现过新股竞价发行的现象。2005年询价机制推出后,新股的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进行确定。注册制开启试点后,又出现了初步询价后定价以及累计投标询价等定价方式。
尽管不同阶段的发行定价方式有所不同,但每个阶段都催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在市盈率法定价阶段,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在行业平均市盈率上下波动,但那些没有行业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其发行市盈率往往较高。更有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多“融资”,出现超高市盈率发行的现象。
询价机制推出后,虽然新股发行价格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但并不意味着真正实现了市场化发行。而且,由于是通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A股在某些时段出现了新股“三高”(高发行价格、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发行的畸形现象。即使在步入注册制时代后,这一状况仍然时有发生。
“三高”发行会导致超募,但询价机构压低报价,又往往导致发行人募资不足。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对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扭曲,也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为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此次《若干意见》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例如,将配售比例与锁定期挂钩、对故意抬价或压价的询价机构进行限制、对投资价值报告进行事后回溯、强化对投资价值报告的监管,以及禁止承销机构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中介机构以上市结果或审计结果进行收费等。这些举措显然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无疑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认为,优化新股发行定价固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平衡好各方的利益。一家企业发行新股,会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发行价格的高低,对于各方的利益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发行价格过高,新股利益明显会向发行人与保荐承销机构倾斜,但对于参与询价获配的询价机构、中签者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不利,且会产生“三高”发行现象;如果发行价格较低,对于获配机构及中签者是有利的,但发行人可能会出现募资不足的尴尬,也不利于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因此,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既要照顾到发行人、保荐承销机构的利益,也要顾及参与询价的配售机构、中签者及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中,合理的定价既能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又不会导致市场资源被浪费,这或许才是最优解。(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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