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站后工程第七批甲供物资(承力索、接触线、27.5kV高压电缆及附件)采购招标文件答疑
各投标人:
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站后工程第七批甲供物资(承力索、接触线、27.5kV高压电缆及附件)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5553)答疑内容如下:
1、请明确插拔式电缆头具体型号规格。
答:为27.5kV电气化电缆插拔式电缆头。
2.招标文件P83/10.有关接触网主要材料、设备检验的说明 “接触网主要材料通用检查要求表”中27.5kV单芯电缆的检查内容为GB/T28427-2012的例行试验要求,每根电缆出厂前都会在厂内完成例行试验并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并且“电缆外护套电气试验”不在本招标文件指定的检验机构“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范围内,请明确第三方抽检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P55/5.4.1 27.5kV高压电缆及附件抽样检验项目执行?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含电缆外护套电气试验。
3.技术规格书第二章 铜合金承力索和第三章 铜合金接触线中,二、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质保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是免费提供的,我司提供放线矫直器且放线结束后需回收,请确认是否按我司要求执行?
答:根据线型配套提供放线矫直器、平直度检测尺、塞尺等专用工具,放线结束后可回收。
4.我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承力索、接触线为单一成型产品,无需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否可以不提供并不计入报价与内。
答:否,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技术规格书中明确本次招标项目设计时速为350km/h,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接触线:须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160km/h 及以下、300~350km/h)”,我公司理解,此为保证项目核心物资满足300km/h等级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认证;而业绩要求设置为“须具有铁路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线路接触线(铜镁或铜锡类)供货业绩”,此项要求,实质上降低了对投标人同类项目实际执行经验的门槛。
我公司认为,上述要求设置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设计时速350km/h的铁路项目,其技术复杂性、系统集成度、运营安全标准及质量控制要求,均显著高于200km/h等级的项目。仅凭200km/h业绩,难以充分证明投标人具备成功实施300km/h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技术解决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
将业绩要求设定在明显低于项目实际技术标准(350km/h)的水平(200km/h),客观上可能导致一批仅具备较低速度等级项目经验的投标人入围,而无法凸显在300km/h及以上速度等级领域有直接、丰富成功经验的投标人的竞争优势。这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匹配业绩”在评审中的权重,我们关切其是否无意中形成了对特定投标群体的有利条件。
业绩是评估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若中标人缺乏350km/h等级项目的直接实施经验,可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技术适应、工艺控制等方面的挑战,增加项目延期、成本超支乃至运营安全的风险。
为确保本项目能够吸引并遴选出真正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实施经验的优秀供应商,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请明确是否可将业绩要求修改为“须具有铁路设计时速300公里及以上线路接触线(铜镁类)供货业绩,在同一条铁路的应用数量不少于300吨,且稳定可靠开通运行一年(含)以上,并提供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行业绩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件。”?
答:否,招标文件符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技术规格书中明确本次招标项目设计时速为350km/h,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承力索:须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160km/h 及以下、300~350km/h)”,我公司理解,此为保证项目核心物资满足300km/h等级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认证;而业绩要求设置为“须具有铁路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线路承力索(铜镁类)供货业绩”,此项要求,实质上降低了对投标人同类项目实际执行经验的门槛。
我公司认为,上述要求设置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设计时速350km/h的铁路项目,其技术复杂性、系统集成度、运营安全标准及质量控制要求,均显著高于200km/h等级的项目。仅凭200km/h业绩,难以充分证明投标人具备成功实施300km/h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技术解决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
将业绩要求设定在明显低于项目实际技术标准(350km/h)的水平(200km/h),客观上可能导致一批仅具备较低速度等级项目经验的投标人入围,而无法凸显在300km/h及以上速度等级领域有直接、丰富成功经验的投标人的竞争优势。这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匹配业绩”在评审中的权重,我们关切其是否无意中形成了对特定投标群体的有利条件。
业绩是评估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若中标人缺乏350km/h等级项目的直接实施经验,可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技术适应、工艺控制等方面的挑战,增加项目延期、成本超支乃至运营安全的风险。
为确保本项目能够吸引并遴选出真正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实施经验的优秀供应商,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请明确是否可将业绩要求修改为“须具有铁路设计时速300公里及以上线路承力索(铜镁类)供货业绩,在同一条铁路的应用数量不少于200吨,且稳定可靠开通运行一年(含)以上,并提供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行业绩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件。”?
答:否,招标文件符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本次招标把接触线、承力索、27.5kV 高压电缆及附件不同制造商的物资捆绑在一个包件,这种捆绑方式,实际上要求一家投标人必须同时是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物资的制造商或取得所有相关产品的授权,这极不合理。
将多种独立物资捆绑,直接排除了市场上绝大多数只专注于某一领域、具备该领域顶尖技术和生产能力的专业制造商。能够满足这种捆绑要求的制造商极少,由一家可能并非所有物资都具备最强实力的“捆绑商”来总包,将增加系统风险,进而危及项目的整体性能、可靠性和运营安全。
捆绑招标剥夺了采购人按专业分包、分别选择各领域最优供应商的权利,无法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最佳的技术与价格组合。这可能导致采购成本不降反升。
不合理的捆绑大幅提高了投标门槛和商务复杂性,可能导致大量优质的专业潜在投标人因无法满足全部捆绑要求而放弃投标。
这与《招标投标法》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精神相悖,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请问是否可以将本次招标物资承力索、接触线、27.5kV 高压电缆及附件拆分为不同包件。
答:否,招标文件符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本次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旨在从技术、商务、价格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投标人的整体实力,然而,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设置,强制捆绑物资的设置,与综合评标法的宗旨存在明显冲突。
低门槛业绩要求削弱了“综合评审”的技术含金量:在综合评标法下,投标人的“项目业绩”通常是技术或商务部分的核心评分项,用于衡量其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与能力。本项目设计时速为350km/h,但业绩要求仅为200km/h。这导致大量仅具备较低速度等级项目经验的投标人能够轻易跨越门槛,与拥有350km/h直接成功经验的投标人“同台竞技”。在后续的技术评分中,“质”(业绩的技术等级)的差异可能无法通过“量”或简单的“有无”来充分体现,实质上稀释了高等级业绩的技术价值,使得综合评审在“经验匹配度”这一关键维度上失去了精细甄别能力,难以实现“优中选优”的目标。
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最低价投标法?
答:否,招标文件符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广西南玉铁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陈华梁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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