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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授权书并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3)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供应商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 1 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 1 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供应商应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业绩;
(7)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分包或者未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在执行通用技术集团系统内采购项目中发生过严重违约行为或被列入通用技术集团供应商管理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与采购人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5) 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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