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LXQ2025017C号等5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兰新自然资源告字〔2025〕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现公告如下:
一、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买本公告中用地:
1、拖欠兰州新区土地出让金尚未交清的;
2、在兰州新区存在土地闲置的。
三、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竞买人现场填写报名表格及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名时须携带有效证件的原件)。
现场报名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79号科庆科技园7楼(甘肃怡和拍卖有限公司)。
2.网络报名:竞买人请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gansu.gov.cn/),登录进入“交易一网通办”,以投标人身份进行“交易主体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注册成功后,进入投标人后台对本项目进行网络报名,并按照出让文件要求逐一上传所需资料(上传资料与线下填写资料一致)。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有意竞买者应于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0日(工作日)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确认表》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竞买申请,符合竞买条件并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方有资格参加竞买。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截止2025年8月20日17时(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六、出让方式的确定
竞买人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宗地,按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不足三家的宗地,按挂牌方式出让。
七、挂牌及报价期限:2025年8月12日9:00至2025年8月21日15:00。
八、出让文件的获取
有意竞买者请于2025年8月1日起(工作日)联系委托的拍卖服务公司获取出让文件。
九、其他事项
1、供地条件:现状。
2、本出让文件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3、公开供应宗地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等若有异议,请持相关资料于本公告之日起21日内向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查;宗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土地证,待依法拆迁安置补偿时注销,上述工作均不影响本次公开供应,公开供应手续完成后,竞得人申请土地登记时,不再另行公告。按规定另行交纳相关税费。
4、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兰州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
十、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兰州新区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新区支行
账户:2703002529200016079-000000002
十一、联系方式
(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张恺
联系电话:0931-8259272
(二)甘肃怡和拍卖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左文志
联系电话:13919085366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甘肃怡和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兰州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明细表 | |||||||||||||||||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地块 位置 | 用地性质 | 面积(亩) | 规划条件 | 出让 年限 (年)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建设用地总加价幅度(万元) | 备注 | |||||||
总面积 | 建设用地 | 代征用地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高度(m) | 起始总价 | 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 | 代征成本 | ||||||||
1 | LXQ2025017C | 纬十二路以南、经二十七路以东、纬十东路以北、职教路以西 | 居住用地 | 112.9 | 90.4 | 22.5 | ≤25 | ≤2.9 | ≥35 | 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 70 | 16412 | 16074.5 | 337.5 | 11489 | 10 | 面积以实测为准。主要建筑为住宅,配套商业,商业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配建:幼儿园2所,建筑面积不小于715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小于10480平方米;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700平方米;老年养护院,建筑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中型多功能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1310平方米。以上配建设施除中型多功能场地外,其他配建设施待竣工验收达到使用条件后无偿移交管委会。 |
2 | LXQ2025018C | 纬十二路以南、经二十七路以东、纬十东路以北、职教路以西 | 居住用地 | 107.3 | 96.8 | 10.5 | ≤25 | ≤2.9 | ≥35 | 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 70 | 17369 | 17211.5 | 157.5 | 12159 | 10 | |
3 | LXQ2025019C | 纬十二路以南、经二十七路以东、纬十东路以北、职教路以西 | 居住用地 | 100.7 | 93.8 | 6.9 | ≤25 | ≤2.9 | ≥35 | 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 70 | 16782 | 16678.5 | 103.5 | 11748 | 10 | |
4 | LXQ2025020C | 纬十二路以南、经二十七路以东、纬十东路以北、职教路以西 | 居住用地 | 105.9 | 87.4 | 18.5 | ≤25 | ≤2.9 | ≥35 | 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 70 | 15819 | 15541.5 | 277.5 | 11074 | 10 | |
5 | LXQ2025031C | 邮政速递项目用地以北、机场三期以南 | 物流仓储用地 | 64.169 | 60.315 | 3.854 | ≥40 | ≥0.8 | / | 建筑高度不超过海拔高度1927米 | 50 | 1486 | 1428.19 | 57.81 | 1486 | 10 | 面积以实测为准。根据《关于调整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中部分用途供地价格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规定,该宗地可配套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为商业或住宅,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所建建筑物不得出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