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修改,事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删除3.1.1项第(2)条“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中的信用等级网络查询截图(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按招标文件要求可作为评标量化的参考因素)。”要求。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1、2.2.3(3)投标报价,原文要求:“50分”,修改为:55分。
2、2.2.3(2)项目管理机构,原文要求:“15分”,修改为:10分;项目经理,原要求:“项目经理10分,项目经理2022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80万元已完工的水利类或农业综合类工程施工业绩得5分,本项最多得10分。”修改为:项目经理5分,项目经理2022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80万元已完工的水利类或农业综合类工程施工业绩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原文要求:“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修改为: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30%;
2、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原文要求:“工程预付款在支付施工进度款时分三次等额扣回,第一次扣回30%,第二次扣回30%,第三次扣回40%,扣回预付款中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工程预付款在支付施工进度款时分三次等额扣回,第一次扣回10%,第二次扣回40%,第三次扣回50%,扣回预付款中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当进度款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预付款全额扣回。
(四)招标文件第九章“定标方案”第5项“定标因素”中的“注(2)”,原文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建筑企业。”修改为: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的,在其他定标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小微建筑企业。
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保持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胜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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