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清单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参考面积(㎡) | 经营范围 | 租期(含免租期) | 招商、建设免租期 | 租金递增率(含免租期) | 挂牌价格(元/月) | 竞租保证金(元) | 备注 |
1 | 450105004002GB00068、450105004002GB00069、450105004002GB00012三宗地 | 29,385.73 | 可用于游乐场、批发市场、物流场所、农贸市场、充电桩、夜市经营、停车场、建材机械停放场等经营业态。 | 5年 | 1个月 | 前两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满两年后,租金单价逐年递增10% | 150,000.00 | 1,000,000.00 | 在经营 |
备注: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现场勘测确定的面积为准。 2.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3.标的查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先生,13877101293 | |||||||||
一、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广西交易所集团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出租方简况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3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保东 | |
注册资本 | 173,719.6512万元 | |
经济类型 |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198315584C | |
经营规模 | / | |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类型 | 会议纪要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南宁城投集团2025年第25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批准文号 | 南城投纪[2025]25号 | |
批准日期 | 2025年8月26日 |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50,000.00元/月 | |
价格说明 | 月租金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于租赁合同首年6个月租金的数额。因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保证金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 |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 1.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 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 格条件 | 1. 须为合法存续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 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4.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意向承租方的报名资格由出租方进行最终审定。 | |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者“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 6.与南宁建发集团(含所属公司)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没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或没有被列入南宁城投集团(含所属公司)竞价黑名单的证明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8.现场勘察确认书; 9.租赁场地的建设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规模、用途、施工计划、资金保障措施等。 10.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 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每个季度(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不低于3个月的租金,后续租金原则上按3个月支付一次,且缴纳时间需提前5天,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3、地块租金包含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金由出租方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随租金据实收取;承租人承担该场地的物业管理费(若有)、水电费、卫生费及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和费等相关费用;政府部门因承租人使用经营该场地而收取的一切费用也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限为5年,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场地移交单第二日起计出租日期,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地块租赁期内给予承租方1个月建设、招商免租期。具体实施方式为按土地现状进行出租,地上附属构筑物及配套基础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投资建设。 5、该地块为南宁建发集团名下融资用地,其权属或用途可能因政府规划调整、财政资金安排、公共利益需要、企业战略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届时南宁建发集团可无条件终止合同,承租方需自行承担搬迁损失、固定资产投资损失等,且无权主张补偿。 6、在租期内,若遇到地块被政府征收以及企业经营生产发生变革及其他不可抗力或该地块另有他用的情况,则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有权提前30日向承租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承租方在接到南宁建设发展集团的通知后30天内搬离租赁场地,交还场地。承租方不得视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此种行为为违约,南宁建设发展集团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入损失,建筑物、构筑物损失,预期受益等)赔偿、补偿责任。承租方逾期搬离场地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所有权,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有权在 30天搬离期满后自行处置且无需负担任何的赔偿、补偿责任。 7、承租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8、原则上保留场地内原有市政排水设施(如涵洞、明沟等),承租方如需调整或接入市政管网的,要求做好给排水、排污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同时报甲方备案。严禁雨污混接,污水严禁排入河道、水塘。 9、承租方应当守法经营,应依法办理各种经营许可证照,依法利用、依规管理管护地,临时性设施管护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管护,严禁在场地内从事与规划用途无关的行为。该范围内的场地及承租方建设的临时设施,承租方只能作管理办公室、厕所、堆场等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场地及场地内建筑物从事黄、赌、毒以及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场地及场地内建筑物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10、承租方在场地租赁使用期内投资建设建构(筑)物,须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立项报批、设计、施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承租方应按实际使用功能及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结构、使用功能、消防等安全设施,落实“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用,切实履行建构(筑)物安全主体责任。 12、承租方必须按照所从事行业管理要求自行办理承租场地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尤其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 13、承租方作为场地实际使用及管理方,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因未履行主体责任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 14、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商铺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电话:13877101293。 15、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6、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
保证金详 细情况 | 交纳金额(元) | 1,000,000.00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年1月13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 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 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 ||
账 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保证金处置 方式 |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租赁合同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现场勘察确认书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0771-5837325 15978160292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2856762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5705627 | |||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六、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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