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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2栋2层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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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2栋2层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花岗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2栋2层租赁

项目编号

2026AEECJ00044

委托方

肥西县产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28日9:00始至2026年2月24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28日9:00始至2026年2月2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 在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租 期(年)

租 金 底 价

(万元/年)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花岗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2栋2层

第二层

框架

6656.5

3

143.784

15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肥西县花岗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2栋2层,产权属肥西工投战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无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仅为生产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成交价,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 4个月(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不少于前三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特别说明: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后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亩/年,税收需达到30万元/亩/年;租赁期限届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承租人承租期间履约情况良好,可续租,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续签。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

223016059851000002004155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8000/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解正一,联系电话:1321569717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洪 伟,联系电话: 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观照片位于第二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合同编号:

产 业 园 租 赁 合 同

项目名称:花岗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C2栋2层租赁                                 项目编号:2026AEECJ00044   

出 租 方:肥西县产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 租 方:

签 约 日 期:

二〇二六年  月

甲方:肥西县产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药谷科技产业园C1幢1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DH84X434 

法定代表人:郭振

联系人:聂梦琦

联系电话:18756926680

联系邮箱:/

邮编:231200

乙方: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就厂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

1.1租赁物所在园区(园区名称)坐落于 。

1.2甲方同意将位于该产业园区的(明确拟租赁楼栋号、层数,以下简称该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租赁物的建筑面

积为平方米。

1.3该租赁物设计的防火等级为丙类,用途为生产经营,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厂房的内部结构、各种配套设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租赁期限共个月,自至 日止。装修免租期共个月,自至 日止。

2.2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各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如不再承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

三、租赁保证金及租金

3.1租金

3.3.1以起租月为第1月,第1月至第12月为第一个计费年,第13月至第24月为第二个计费年,以此类推。

3.1.2该租赁物成交月租金为:。(大写:)。

3.1.3租金涨幅:无

3.1.4租金支付周期:三个月为一支付周期,除首期租金外,余各支付周期均按本支付周期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下一支付租期租金。乙方支付前有权提前15日通知甲方开具等额发票。乙方需一次性支付个月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租期结束后,经甲方现场查勘,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现状收回交付的,即可完成收回交付。

3.1.5首期租金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的对应租期为止,金额为:(大写:         )。

3.2租赁保证金

3.2.1本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按3个月元计收(即月租金元*3)。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按租赁保证金总额的0.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在乙方未支付租赁保证金前,无交付租赁物义务。

3.2.2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已交清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定义见本合同第四条乙方费用承担),且不存有本合同第九条及其他条款约定违约行为(或该等违约行为已被甲方豁免)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撤场后6个月内,为乙方办理退租事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交还租赁物,履行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且未有违约行为情况下,甲方应自乙方撤场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3.3甲方收款账户为:

名称:肥西县产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2033401230010000070909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肥西支行

四、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

4.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网络通讯、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因乙方生产、办公使用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该租赁厂房应分摊的水、电损耗费等费用。关于电梯维修、维护费用具体以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4.2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及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付。

4.3本租赁物内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租期内由物业为园区提供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并遵守业主公约,服从园区统一管理,乙方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间的厂房装饰、修缮

5.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公共区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保证自己承租部分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5.2租赁期限内,厂房、电梯等附属原有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甲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自行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厂房及其原有附属设备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厂房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向甲方、物业公司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备,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取得相关行政批准文件、通过相关验收程序。所有费用乙方承担。

5.4租赁期间,乙方应积极妥善维护租赁物,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违章搭建简易棚或附属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租赁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所租赁厂房进行装修,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由此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擅自实施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装修应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装修单位完成施工;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因乙方自行装修、生产工艺等要求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租赁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租赁物内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此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6因乙方未合理使用租赁物产生安全隐患而给甲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5.7乙方因制造工艺需求提出合理的局部改造,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担。

5.8乙方因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局部改造、使用、进行生产经营等造成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等致使乙方自身、甲方、任何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赔偿责任,可就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补偿款、罚款、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向乙方追偿。

5.9甲方负责租赁物外立面装饰及电梯维修完成,乙方负责租赁物内部除电梯外的消防、防水等维修至合格或符合使用条件,其中防水质保期2年。

六、租赁的交付、收回验收

6.1交付使用:经乙方现场查勘,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进行交付。甲乙双方交验并签字/盖章确认移交清单,同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收回交付:经甲方现场查勘,在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改造均等符合本合同约定前提下,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进行收回交付。交付时,甲乙双方交验并签字/盖章确认移交清单,同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收回交付完成。

6.2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是否续租,若乙方不续租,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完成厂房移交至甲方;若甲乙双方存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则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明确厂房移交时间(移交时间最多不超过书面通知后5个月)。

6.2.1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依约退还租赁物(乙方占用期间按当年度租金支付占用费)。

6.2.2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按原状恢复(本合同终止时,房屋结构无重大调整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如有重大调整,需进行恢复并经甲方认可),完好地交还甲方。如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存在损坏(正常使用损耗除外),乙方应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至正常可使用状态或向甲方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甲、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否则甲方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6.3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应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付清包括水、电、通信、物业等费用。因乙方拒绝支付导致甲方或物业单位选择代乙方支付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等相关单位主张付款责任且甲方等相关单位已代乙方付款(限于甲方有支付义务部分,否则不予代付)的,代付方有权找乙方追偿代付费用,并由乙方以代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代付方支付违约金。

七、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

7.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当在转让租赁物前6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是否购买本租赁物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甲方转让本租赁物给第三方。

7.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对外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等方式交付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不再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乙方另按当年度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8.1甲方应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条件或设施:

甲方所提供的厂房用电负荷和用水等符合正常工业标准配置。乙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水电气增容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在不影响自身及其他业主的安全生产情况下可提供必要配合,相关增容费用和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须满足属地企业产业性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同时遵守甲方的统一物业管理。租赁起始日前,乙方须与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8.3租赁期间,乙方应在租赁物内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工作,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8.5乙方因经营、设备设施本身、不当使用租赁物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侵权事件等,造成乙方、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按本协议第5.8条约定处理。

九、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

9.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不再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设备设施损坏拒不赔,或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厂房租赁用途;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的;

(3)逾期支付厂房租金、租赁保证金3个月或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3个月的;

(4)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9.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未到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乙方进行合理且必须、必要的制造工艺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且经甲乙双方沟通后甲方仍表示拒不配合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3)甲方不当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且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4)因拆迁等政府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9.3本协议所有约定涉及租赁物退还/收回的,适用如下约定:

(1)非乙方违约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租赁物,同时乙方按当年度租金标准支付租赁物占用费至租赁物实际交还之日。

(2)因乙方违约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自合同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退还租赁物,同时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超过2个月未退还租赁物的,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1.5倍支付占用费;超过5个月未退还租赁物的,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占用费。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场所,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均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可自主处置上述物品,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关于退还/收回租赁物违约责任约定与本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条款执行。

9.4本协议所有约定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本协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甲方或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日/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之日,视为租赁物应退还日。

、免责条件

10.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租赁物,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0.3若因政府征收、征用或公共利益需要导致本合同租赁物被纳入征收范围,且甲方因此获得政府发放的征收补偿款项(含设备搬迁费),甲方应将乙方因征收直接产生的合理设备搬迁费用(以政府补偿方案或评估报告载明的金额为准)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政府补偿未单独列明设备搬迁费用,甲乙双方应委托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乙方设备搬迁损失进行核定。

10.4因上述免责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事项

12.1联系信息以合同首部约定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函、快递、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电传、传真、或电报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到达日: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手机短信:短信发送后的当日;

(4)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后的当日;

(4)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5)快递:快递寄出之日起第4日。

采取上述方式发送,若被通知方拒收,或因被通知方更改通讯方式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其他方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则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到达日。

12.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如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文件送达仍可适用上述规则。

12.3在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亦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涉及到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关约定事项,以当地政府文件及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肆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租赁合同》盖章页)

经办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

(签章

经办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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