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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日照市 其他 2026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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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莒自然告字〔2026〕2号

经莒县人民政府批准,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拍卖出让以下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

规划

用途

出让

年限

规划要求

C2023-23

城阳街道岳石路以南、广场西路以东

27130

商住

用地

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

1.0<容积率≤1.6建筑密度≤45 %

商业建筑设有独立式商业综合体时,绿地率≥28%;商业建筑中未设有独立式商业综合体(即仅有常规沿街商业、住宅底商)时,绿地率≥30%

二、竞买人范围及有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①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②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包括子公司及其相关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竞买。

2.竞买人需提供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及付款方式

                                                                                                        (单位:万元,人民币)

地块编号

起始价

竞买保证金

加价

幅度

付款方式

C2023-23

11395

2279

200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出让总价款的50%,剩余价款于1年内全部付清。

四、交易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附件:1.C2023-23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2.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2026001号)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17日

附件:1.C2023-23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C2023-23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城阳街道岳石路以南、广场西路以东 (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总用地面积: 27781.82 平方米。

其中净用地面积: 27130.45 平方米,代征防护绿地用地面积: 651.37 平方米。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商业用地(0901)。其中10%<商业用地(0901)≤25%(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 。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1.0<容积率≤1.60  。

(二)建筑密度: ≤45 % 。

(三)建筑高度: ≤54米(地下建筑层整体抬升超过周边现状道路标高的,超过部分需计入限高),同时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 。

四、绿地配置

(一)绿地率: 商业建筑设有独立式商业综合体时,绿地率≥28%;商业建筑中未设有独立式商业综合体(即仅有常规沿街商业、住宅底商)时,绿地率≥30% 。

(二)集中绿地: 面积不小于住宅用地面积的9%且人均不少于 0.5 平方米 。

(三)其他要求: 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覆土厚度不小于1.5米;不少于1/3的集中绿地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3 小时;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岳石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31米,后退广场西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29米,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应预留不小于10米的营业场地,自建筑最凸出位起算 。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南北向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侧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后退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3米, 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侧用地界线不小于11米,后退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3米。南北向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侧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后退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8米,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侧用地界线不小于11米,后退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3米。东西向建筑退用地界线满足《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各方向地界退距需满足日照、采光、通风以及防火等相关要求 。

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

(二)日照标准要求:遮阴范围内住宅建筑南侧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3小时;对南侧有3个及以上卧室(含起居室/厅)的住宅,至少应有2个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大寒日3小时等时线不超过岳石路道路中心线;日照分析同时考虑外墙保温、抹灰厚;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和模拟日照分析 。

(三)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及最小间距的规定 。

(四)建筑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周边建筑景观效果,建筑立面效果需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并具有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

(五)建筑色彩: 体现淡雅明快的风格 。

(六)建筑亮化: 沿城市道路建筑及城市重点空间区域应同时进行夜景亮化设计 。

(七)建筑节能: 综合考虑建筑节能方案 。

(八)地下空间利用:可用作停车、储藏、设备用房、人防等功能 。

(九)其他要求:   /   。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规范要求 。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住宅不少于1.0车位/百平方米,且不少于1.1个/户,并按要求配建访客停车位;商业不少于 1.0 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0.8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非机动车:住宅不少于1.0车位/户;商业不少于3.0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1.0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设置要求: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总停车位50% 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且住宅电动自行车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电动自行车棚。停车位设置不得侵占道路绿线、水系及绿化带 。

(三)交通组织方式:  交通流线应顺畅,应进行人车分流 。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合理配建生活垃圾固定收集场地或垃圾容器间,推行分类收集方式,每处占地面积6-10平方米,按照70米服务半径设置;结合公共服务设施或绿化配建建筑面积30-8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按照《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456-2023)预留通信基站铁塔位置;设置智能快件箱、智能信报箱等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和场所 。

(二)竖向设计:参考周边规划道路标高及现状地坪标高控制,同时对周边地块竖向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利益要求 。

(三)管线接入口: 综合利用周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 。

(四)其他要求: 若地块内有现状市政管线、排洪沟、油气管廊、国防电缆等设施,需统筹规划合理避让;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符合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    育:    /    。医疗卫生:    /    。

文化体育: 配建体育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每处340-1000平方米(不计入绿地率),宜与绿地相结合,宜设置休憩设施 。

社会福利与保障: 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百户的养老服务用房 。

商业服务:配建建筑面积100-300平方米的便民菜市场1处。

物业服务: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小于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

其他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 。

(二)配建要求: 应与项目同步实施,满足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成后应达到独立使用条件 。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 5 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周边地块相互协调共同使用;应按照海绵城市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2.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2026001号)

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2026001号)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 C2023-23 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概况

1.开发项目性质:商住用地

2.本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建设(是¨ 否¨),分 / 期开发,具体分期情况为:     /     ;开发时限为  / 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计算;

3.本项目拟实行预售(现售)销售方式,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

4.其他:①本项目配建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区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便民菜市场、新建居住区健身设施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产权移交,按照《日照市新建商品住宅建设交付使用指导意见》(日建发〔202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②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和工业项目“验收即办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字〔2020〕63号),自2020年9月20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实行交房即办证。

第三条  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10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为10年,非隐蔽部分为5年。

层高、电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本项目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

供水设施应按照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按双方合同约定),移交方式为双方验收移交;

供热、天然气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验收。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供热、天然气设施移交方式为无偿移交,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签署书面移交协议,未向专营单位移交的项目不得交房。

对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泵房的选址要求为:结合规划施工图纸与设计规范,双方现场确定。

对换热站水源、热量计量和水力平衡装置、水泵控制、管材、阀门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换热站的选址要求为:                     小区建设必须配置换热站,市政热源一次网进入小区红线内,必须先进入换热站后,再分至各楼房,换热站内设排水设施。对于小区内楼房高度低于11层(约33m高度以下),设计时按照45/35℃温差进行直供设计,超过11层(约33m高度以上)需考虑二次加压,分区供暖。其它上述设备需由有相应热力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按照设计院出具的图纸执行。

第五条  配套公用设施建设

排水(雨污分流):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年径流量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在房产建设施工期间需要排水的,应当制定排水方案并上报同意后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临时管道,进行分质排水。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雨水、施工降水、渣土车冲洗水等应采取沉淀等预处理措施,达到水质标准后就近接入市政雨水管渠;周边不具备水体或者符合条件的管渠,禁止无组织排放、合流、混接排放。建议就近接入相应市政管道,且外接管道的管底标高应高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道路:                  /                       。

路灯:                 /                        。

绿化:附属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先选择乡土树种,乔、灌木的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 70%。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 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第二个年度的春季绿化季节。

环卫:建设公厕 1座,根据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设置住宅小区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为30-80平方米,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应为60-120平方米。同时要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等有关规定相关要求,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

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收集房 2 座,面积10平方米,宜采用密闭方式,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密闭式收集设施 1 座,建筑面积5×12平方米;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及绿化垃圾暂存点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 1 个,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设计、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179-2012.)》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2011)》等有关规定。

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24)等要求,新建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公共健身设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按照新建居住区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

车库、车位: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要求建设无障碍车位。

电动自行车:在室外安全区域规划建设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区域及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新建建筑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在2辆/户配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停放点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建,保持敞开并具备挡避风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于第一期项目交付前建设完成,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具体以规划审批确定的为准,并于第一期项目交付15日前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同一宗地分为多个地块的,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分别进行配建,并应满足前款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需配建如意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宜单独或在沿街设置,对外开放,服务于整个社区。

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六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等。

1.本项目应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T 5155-202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T5026-2022);

2.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3.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要求: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工程及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其他新建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要达到25%以上;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建筑,以及按照 9 度设防的建筑工程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20〕68号)。根据《关于印发<支持房地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日建发[2025]7号)本政策有效期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不含公建项目及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再下达装配式建筑指标。

4.住宅全装修一次性装修到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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