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招采通
全国 [切换]

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征集公告

抚州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08日
信息中“***”为隐藏内容,仅对招采通会员用户开放,微信扫描右侧小程序码查看内容详情

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一、征集邀请

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拟对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联系人:黄葵

3、联系方式:15179440628

4、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2号楼9楼9-3室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征集项目编号:K3610012025000002

3、征集项目简介: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文件要求,拟对“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本项目实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在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或退出框架协议的申请。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行政区划/采购单位

类型

1

江西省抚州市所属采购单位

行政区划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预估采购数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1

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1)标的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技术保障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1

服务内容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新车)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新车1.0(10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2

服务内容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旧新能源汽车)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新能源车0.65(65%)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3

服务内容

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旧燃油车)

一、保险险种:1.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2.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执行,为采购人必保险种。3.商业车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采购单位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费: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商业车险及附加险。1.供应商对交强险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2.供应商应对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下限范围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按旧燃油车0.5(50%)的优惠率为最高限价。

三、服务承诺:1.基本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承保咨询,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并设服务专员受理索赔接待。应向采购人公布服务专员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并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各采购人投保车辆的承保、出险、查勘、理赔等服务。

2.承保服务:(1)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协助采购人填报投保单。(2)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送达采购人。(3)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45日前主动通知采购人是否办理续保手续,如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单位,造成因未及时续保或另行选择供应商投保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4)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6)道路救援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全国范围内不限次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搭电、换胎等)。3.出险服务: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1)如需按供应商相关《出险通知书》报案,供应商应将《出险通知书》送达采购人并协助填报。(2)接到报案后,如需现场查勘,供应商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无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采购人说明索赔须知。(3)因采购人不可控的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报案,供应商认可采购人事后出具的说明,视同及时报案。(4)供应商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 1.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抚州市外江西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江西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因特殊情形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的,理赔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约定查勘时间并引导客户后续案件处理;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供应商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4.理赔服务:(1)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理赔服务详细措施,理赔服务措施应具体、详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供应商在承保初期对采购人应进行理赔指导服务,并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3)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4)被保险单位车辆出险受损后,如有三公定点修理厂的应优先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若市、区(县)财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于采购单位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供应商应予以认可。(5)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优先为原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供应商(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6)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7)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8)赔付决定: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1-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9)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车辆使用人对事故现场拍照,自助查勘提供有效现场照片可免现场查勘:①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②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10)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一次性处理。(11)先行预赔付: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经车属单位申请,可提供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此类案件中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部分,可在保额(限额)内按100%先行赔付。(12)供应商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48小时内完成赔付。(13)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14)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15)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16)有应急服务预案及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5.业务管理:(1)入围供应商应及时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上架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信息;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受理相关投保单位保险业务。(2)入围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新购置的车辆或者新迁入的车辆有权享受其同等保费折扣和其他优惠政策,对中途投保的车辆,入围供应商应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保费按日费率计算)。(3)对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4)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信息化处理省内各地联网。(5)对于承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化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6)防腐倡廉: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7)供应商可提供的其能力许可范围内的增值服务: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为被保险单位提供代驾服务、安全检测、代送检等服务,提供的服务应当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次数明确,价格合理。6.其他要求:(1)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办理退保手续。(2)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 、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4)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7)全国通赔: 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或APP,通过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9)入围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政策和响应本项目征集公告/文件的承诺,编制《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放给投保单位和所承保车辆驾驶员使用。(10)当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关政策有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但保证以最优条件承保本项目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相关衔接方案和具体措施。(11)违约责任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征集人有权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处以禁止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处罚:1.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2.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3.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5.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5.赔付期限超过服务业务条款规定时限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处以该案赔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100元。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抚州市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以商务条款要求以及合同约定为准。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以商务条款要求以及合同约定为准。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

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分包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供应商是企业的(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文件(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中国公民);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开标前二个年度内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在开标前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在开标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开标前三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具个人信用报告;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税务登记证(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单独提供)和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税凭证或证明;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当地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明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5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或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6

信用证明

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将全部搜索结果如实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或或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具有承保车险业务资质的地市级公司及以上保险机构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唯一分公司参加。以分公司参加的,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须在抚州市县区设有分设机构(投标人必须有分设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督局批复成立分设机构的筹建通知),能满足和方便市内各级公务用车的投保。市本级及各县区分设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列表作为投标文件附件)

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分包名称:抚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供应商须通过资格审查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资格审查标准:

供应商须通过资格审查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7.不按费率承诺多收保费的;

8.在采购人选定供应商的阶段采取违规支付回扣等好处费、行贿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服务态度差、服务手段落后造成恶劣影响的;

10.一个保险年度内被有效投诉达3次(含)以上的;

11.不按照保险合同(协议)承诺理赔的。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十二、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三、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十四、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

十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https://kc.jxggzyjy.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jxsggzy.cn/web/)-“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需按照征集公告附件格式上传相关材料。

2、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征集人:江西省江咨赣东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立方招采通全国招标网 全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北京招采网
天津招采网
河北招采网
山西招采网
内蒙古招采网
辽宁招采网
吉林招采网
黑龙江招采网
上海招采网
江苏招采网
浙江招采网
安徽招采网
福建招采网
江西招采网
山东招采网
河南招采网
湖北招采网
湖南招采网
广东招采网
广西招采网
海南招采网
重庆招采网
四川招采网
贵州招采网
云南招采网
西藏招采网
陕西招采网
甘肃招采网
青海招采网
宁夏招采网
新疆招采网
台湾招采网
香港招采网
澳门招采网
微信扫一扫
使用招采通小程序,随时随地查看最新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