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
(2)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3)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供应商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
(5)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供应商应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业绩;
(7)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8)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必须取得入沪企业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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