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耕指告字〔2025〕3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港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申请,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贵港市2025年第三批补充耕地指标供应征集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耕地指标需求情况
(一)补充耕地指标需求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
(二)需求情况见下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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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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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平均
质量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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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数量(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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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规模(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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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能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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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千伏玲珑(覃东)送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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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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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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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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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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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标价款:人民币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万伍仟伍佰叁拾元整(¥1286.5530万元)。
二、供应征集方式
采用报名申请供应资格、审核确定供应备选资格、按规定确定供应方的方式。
三、供应资格申请要求
贵港市、贵港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补充耕地指标供应。
四、获取供应文件、申请供应和申请审查
(一)获取供应文件。
申请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ggzy/%EF%BC%89%EF%BC%8C%E5%9C%A8%E2%80%9C%E4%BA%A4%E6%98%93%E5%85%AC%E5%91%8A%E2%80%9D%E5%8F%8A%E2%80%9C%E4%B8%8B%E8%BD%BD%E4%B8%AD%E5%BF%83%E2%80%9D%E6%A0%8F%E7%9B%AE%E4%B8%AD%E4%B8%8B%E8%BD%BD%E5%87%BA%E8%AE%A9%E7%9B%B8%E5%85%B3%E6%96%87%E4%BB%B6%E8%B5%84%E6%96%99%EF%BC%8C%E5%8C%85%E6%8B%AC%E5%B9%B6%E4%B8%8D%E9%99%90%E4%BA%8E%EF%BC%9A%3C/p%3E%3Cp%3E
1.供应征集公告;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3.《补充耕地项目指标信息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供应。
申请人于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交易中心携交易材料清单(详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指定材料递交申请。
(三)申请审查。
交易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补充耕地指标供应申请确认书》。
五、本次供应征集活动有关时间
(一)公告时间。
自2025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二)报名时间。
自2025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六、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金城商业步行街与金田路交叉口水利大厦4楼)。
七、供应方确定程序、规则
(一)公布申请人信息。
交易中心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二)供应资格审核。
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
(三)确定供应方。
1.仅有一位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的,直接确定为供应方;
2.两位及以上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的,由需求方从中选择一个申请人并确定为供应方;
3.无申请人获得供应备选资格的,征集终止。
八、供应征集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在确定供应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贵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此次供应征集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需求方与供应方应在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九、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需求方须按合同约定将指标价款全额交纳至供应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十、其他事项
(一)在本补充耕地指标供应申请之前,申请人须详细阅读本次公告,如有疑问可以在报名截止前向交易中心咨询。供应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即视为申请人对公告内容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供应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交易无效: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2.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3.不按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的;
4.违反公告有关约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组织:
1.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的;
2.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3.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指标交易过程中,供应方、需求方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请人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市自然资源局、交易中心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联系电话: 0775-4552156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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