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基础设施维修服务标段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507140014-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号
供应商(乙方):浩天时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5栋7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卫基础设施维修服务标段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环卫基础设施维修服务标段一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5.8 |
合计金额小写:21816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壹仟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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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总限额:2055067.2元
定点期限:定点期限从合同约定之日时起,合同时间为一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本次项目采购区域为环卫中心办公楼,定王台环卫所,韭菜园环卫所,文艺路环卫所,朝阳环卫所,五里牌环卫所,火车站环卫所;其中包括:人行地下通道、垃圾站、公共卫生间、环卫工作间等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日常基础设施设备项目的维修维护,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如停保场维护等与环卫相关的工程设施维护维修项目,以及上级指定或报经区 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工程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等),在技术要求简单、不涉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经研究后采取简易流程组织实施,由乙方进行维修改造维护维修服务,按设施维修维护服务进行结算。
2.人员配置要求
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经甲方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 算总造价*(1-中标优惠率)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浩天时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810000277370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16 ——2026-09-15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28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时间:每个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完工后,维护维修服务单位向采购人提交竣工报告,申请本项目竣工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维修质量应符合项目有关设计和要求规范,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 量验收合格标准。
2.保修要求:参照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 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零星维修项目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对于该项目具有免费维保、维 修义务,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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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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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备注: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均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张军 | 法定代表人: | 高骏 |
委托代理人: | 申锟 | 委托代理人: | 赵琳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