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JC522600143 | 项目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公明综合市场主楼三楼西区59号商铺 |
| 起始日期 | 2026年01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6年02月02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综合市场 |
| 面积/数量 | 68.99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4年(2年+2年) | 响应有效期 | 360个自然日 |
| 免租期 | 1个月(含在租赁期内)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 |
| 招租底价 | 55元/平方米/月 | 租金的递增 | 自第2个合同年开始租金每1个合同年递增5% |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是否允许承租方进行二次装修 | 是 |
| 资产用途限定 | 商业(不可经营美容美甲、餐饮、带噪音和污染加工等行业) | ||
| 履约条件 | 1.该物业不允许转租、分租或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或分租(包括部分转租或分租)。承租方如有转租或分租意向,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转租/分租申请及详细方案。出租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其内部管理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批,并最终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2.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3.履约保证金(即租赁押金)为3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时,出租方将按约定退还;4.电费为人民币1.04元/度(承租方每月根据实际用电量支付电费,该标准含提供公共照明及电损费);5.因场地原因,不可使用大功率电器;6.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出租方的收费标准100元/月;7.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报名前,应当结清与出租方相关的全部应付款项;8.承租方在深圳联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名称须与递交深圳联交所的报名资料一致。如因承租方原因未签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且出租方可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9.承租方须按时缴纳租金、押金等各项应缴费用;10.承租方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11.承租方须自行、自费办理光明区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消防、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批文;12.承租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13.承租方经营物业期间,不得有噪音、环境污染问题;14.仅限承租方将物业用作公告中规定的出租用途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分租及改变物业用途。如承租方违反上述任一事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收押金;1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分租、转借、自行转让等方式使其他第三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或全部权益;16.承租方在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招商、公共关系等工作所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1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对承租物业的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出租方审查同意,且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18.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技术改建按照政府或出租方要求进行,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19.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征收、土地整备或城市更新等原因,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自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搬迁通知之日起,租赁期限视为到期,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开展消防改造、装修等事项必须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出租方备案。 | ||
| 其他补充说明 | 1.现场踏勘联系人:富嘉兴,联系方式:0755-27434583。2.租金按月支付,每月5号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3.如征集到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轮报价)方式,竞价增幅为人民币0.5元/平方米/月。4.保证金处置:(1)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2)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出租方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深圳联交所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招租保证金余额原路无息退回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交易方式 | 公开竞价(多轮报价)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经批准,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采取协议租赁。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延长公告期限,到期自行终结。 |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市场监督管理网站查询为准),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曾与出租方履行物业租赁合同过程中存在私自转租、分租、逾期交纳租金、欠费等违约行为,如有应在报名前缴清所有欠款,未缴齐欠款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意向承租方需提供承诺函;3.意向承租方承诺在与出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会以任何理由提出退租申请。若在三个月内提出退租申请,将自愿放弃商铺租赁押金,同意出租方全额没收该押金作为违约赔偿,且不提出任何异议。(提供承诺函)。 |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意向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商信息查询单;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承租物业用途说明;7.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个人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按指模):1.《意向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2.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承租物业用途说明;4.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02月02日 18时00分00秒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12,000元 |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ggzy/center/ colspan="3">2026年02月02日 21时30分00秒 | ||
交易机构信息
| 名称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联系人 | 杨小姐;王小姐 | 联系方式 | 0755-26409104;0755-26922954 |
出租方信息
| 名称 | 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报名前,应自行对标的物业进行独立的、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应全面、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招租公告、竞价须知、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提供)等交易文件。承租方理解并确认,其基于自身调查了解所做出的租赁决策及后续履约行为,均系独立判断的结果。因承租方未进行充分核查或理解偏差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2.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业查验、知悉了解并无条件接受物业的全部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意向承租人明确承诺,在成为承租人后不以标的物业存在瑕疵为由,拒付、扣减租金/费用,或要求出租方(或招租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3.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及深圳联交所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且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将该物业再行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责任。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意向承租申请书、竞价须知、租赁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招租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招租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5.招租交易机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本次招租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出租方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标的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租方保证标的物业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标的物业的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出租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 | ||
| 监督电话 | 0755-836908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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