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彰武县2025年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
二、采购人:彰武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三、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履约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五、付款方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六、服务内容:
对423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样采集、水质分析、数据处理,全年检测水样515批·次,按时提交水质检测报告单,编写年度水质检测总结报告。
★七、服务要求:
(1)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接到采样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到达检测现场,样品到达实验室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如遇特殊不可抗力除外),紧急情况可安排加急服务。
(4)其他
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及有关要求,按照采购方需求定期提供水质检测服务,完成全年水质检测任务,完成水质检测报告单数据整理与校核工作,完成年度水质检测总结报告;12月完成总结报告市级评审通过稿编制。
★八、水质检测方案
8.1检测任务及计划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是指水厂运行管理中,对水样的采集与保存、水质分析、数据处理与评价的过程。
检验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判断其是否满足作为饮用水水源的要求,并为净水厂工艺的调整和运行提供依据。检验水处理过程中各主要净水构筑物(设备)进出水水质,明确其处理效果,以此为依据调整混凝剂、氧化剂等药剂投加量或运行工艺参数。检验出厂水水质,检验净水工艺运行是否正常,判定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以确保供水安全。检验末梢水 水质,以判定供水管网及用户家中饮用水水质是否产生变化,为安全饮水提供保障。
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供水水质检测指标及频次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农[2023]368号)要求,结合彰武县实际,按月按计划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8.2 检测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提出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8.3 检测方法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方法须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进行,当同一指标有多种方法可选择时,应根据检测精度、检测过程的复杂程度合理选定,选择的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应小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各检测指标规定的限值。
8.4 检测指标及频次
(一)水质巡检
| 类别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 千吨万人工程 | 水源水 | 地表水源:GB3838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及 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 每年2次 |
| 地下水源:GB/T14848常规指标及选择确定 的非常规指标 | 每年1次 |
| 出厂水 | GB5749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及扩展 指标中超标且已采取净化措施指标 | 每年2次 |
| 末梢水 | GB5749常规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及扩展 指标中超标且已采取净化措施指标 | 每年2次 |
| 千人 工程 | 水源水 | / | / |
| 出厂水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砷、氟化物、硝酸盐及GB5749中超标且已采取净化措施指标 | 每年1次 |
| 末梢水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砷、氟化物、硝酸盐及GB5749中超标且已采取净化措施指标 | 每年1次 |
| 百人 工程 | 水源水 | / | / |
| 出厂水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砷、氟化物、硝酸盐及GB5749中超标且已采取净化措施指标 | 每年1次 |
| 末梢水 | / | / |
| 分散工程 | 结合本地区农村供水实际,合理确定水质巡检指标及频次 |
注:
(1)采用次氯酸钙消毒时,应测定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
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2)采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应测定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 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
(3)采用臭氧消毒时,应测定溴酸盐;
(4)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测定亚氯酸盐;
(5)采用二氧化氯与氯混合消毒剂发生器时,应测定亚氯酸盐、氯酸盐、 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 酸、三氯乙酸;
(6)当水源水中含有(1)-(5)上述污染物,可能导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超 标风险时,无论采用何种消毒方式,都应对其进行测定。
(7)部分不具备43项常规指标检测条件的县,至少应检测以下18项指
标: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色度、 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 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钾指数、氨)和毒理指标(砷、氟化物和硝酸 盐)。
(8)特殊检测指标:指如水源水中砷、氟化物、硝酸盐、铁、锰、溶解 性总固体或氨等其他指标超标且配套相应净化设备时,应增加水源水、出 厂水和末梢水中该指标的检测。
(二)水质抽检
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农村供水实际,按照“互相补充、互相认定、不重不漏”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抽检指标及频次,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抽检。
| 类别 | 检测指标 | 检测频次 |
| 千人 工程 | 水源水 | / | / |
| 出厂水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计)、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以O?计)、挥发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氨(以N计)、铬(六价)、铝、铁、锰、铜、锌、砷、镉、铅、汞、硒、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 每年1次 |
| 末梢水 | 每年1次 |
8.5 数据质量控制
8.5.1 数据记录与处理
(1)原始(纸质)记录的填写要求:
①采用档案笔及时填写原始记录;现场采样记录可用硬质铅笔或防水档案笔填写。
②原始记录不得记在纸片或其他本子上再誊抄或以回忆方式填写。
③直接读数的测量仪器,及时填写原始记录。
④填写记录字迹端正、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
⑤原始记录需改正时,在原数据上划一横线,并加盖记录者印章,再将正确数据填写在其上方,不得涂擦、挖补。
⑥检测人员按规定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各项记录负责;并记录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法等。
(2)数据记录中有效位数的确定应原则:
①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确定,不得任意增删。
②分析结果有效数字位数不能超过方法最低检出浓度有效位数。
③来自同一个正态分布的数据量多于 4 个时,其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位数增加一位;计算数据按四则运算规则取有效位数。
④极差、平均偏差、标准偏差按方法最低检出浓度有效位数确定。
⑤相对偏差、相对平均偏差、相对标准偏差、加标回收率以百分数表示,取3 位有效位数。
8.5.2 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
分析结果的表示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除 pH(无量纲)、水温(℃) 、电导率[μS/cm(25℃) ]、细菌总数(个/mL 或 CFU/mL) 、总大肠菌群(个/L 或 MPN/100mL 或 CFU/100mL)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粪大肠菌群(个/L)、色度(度)、浑浊度(度或 NTU)外,其余单位均为mg/L 或μg/L。
②平行样测定结果用均值表示;测定精密度、准确度和允许差用偏(误)差值表示。
③当测定结果低于检验方法的最低检出限(DL)时,用“<DL”表示。
④检出率和超标率以%表示,记至小数点后一位。
8.5.3 可疑值的处理
测定数据中如有可疑值,经检查非操作失误粗大误差所致,可采用 Dixon 法或 Grubbs 法等检验同组测定数据的一致性后,再决定其取舍。可疑值与数据运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以下规则进行:
①当数据加减时,其结果的有效位数与各数中有效位数最少者相同。
②当各数相乘、除时,其结果的有效位数与各数中有效位数最少者相同。
③对数的有效位数应与真数的有效位数相同。
④欲修约位数的下一位数(称为尾数)的取舍按“ 四舍六入五单双”原则处理。 即当尾数≤4 时则舍去;尾数≥6 时则进一;当尾数左边第一个数为五,其右的数字不全为零时则进一;其右边全部数字为零时,以保留数的末位的奇偶决定进舍,末位为奇数进一,偶数(含零)舍去。
⑤数据的修约只能进行一次,计算过程中的中间结果不必修约。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1月28日08时00分至2025年12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文件大小50M以下)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使用压缩工具加密压缩的备份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4、供应商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响应)要求的程序执行,授权人代表需电脑(安装相关插件)及数字认证证书进行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内),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