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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四川省 公开招标 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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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CZB-XC-2025-006(招标文件编号:HCZB-XC-2025-006)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昌市鑫洁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二组(健康路一环路47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包1

下浮率(%):7.5000000

供应商名称: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昌市安宁镇(原凉山航环丝毯厂)

包组或产品名称:包2

下浮率(%):8.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供应商名称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西昌市鑫洁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包一:城东片区;

包二:城西片区。

注:以胜利路为界限,向东为城东片区;向西为城西片区。车辆维修采用就近原则。
1.服务要求满足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21。

2.采购人获得维修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包含节假日),并在不超过承诺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设置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

3.维修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报修单》,认真检查、核实送修车辆的拟维修和保养项目,情况属实的,加盖维修供应商公章;对检查中发现无需维修和保养的项目,应告知送修单位并在《报修单》中注明;对发现《报修单》所列项目以外问题的,应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维修并补填《报修单》后,方可实施维修。

4.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采购人(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工时及工时费、材料清单及材料费、外加工费(如有)、维修总金额等内容,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维修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及相关资料,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5.维修供应商须严格执行成交收费价格下浮率,维修工时费不能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维修工时费对应的最高限价,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成交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6.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的来源。不用修复件,并确保新件是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送修单位。

7.维修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度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维修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维修供应商提出,若维修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维修供应商承担。

9.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维修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维修供应商负责。

10.维修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11.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送修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应向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征得送修方同意后,由维修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12.严格执行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服务承诺。
一年,具体服务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序号供应商名称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2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度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包一:城东片区;

包二:城西片区。

注:以胜利路为界限,向东为城东片区;向西为城西片区。车辆维修采用就近原则。
1.服务要求满足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21。

2.采购人获得维修供应商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包含节假日),并在不超过承诺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送修单位联系。设置一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制度,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

3.维修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报修单》,认真检查、核实送修车辆的拟维修和保养项目,情况属实的,加盖维修供应商公章;对检查中发现无需维修和保养的项目,应告知送修单位并在《报修单》中注明;对发现《报修单》所列项目以外问题的,应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维修并补填《报修单》后,方可实施维修。

4.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采购人(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工时及工时费、材料清单及材料费、外加工费(如有)、维修总金额等内容,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维修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及相关资料,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5.维修供应商须严格执行成交收费价格下浮率,维修工时费不能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维修工时费对应的最高限价,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成交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6.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送修单位明确该新件的来源。不用修复件,并确保新件是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送修单位。

7.维修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度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维修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维修供应商提出,若维修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维修供应商承担。

9.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维修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维修供应商负责。

10.维修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公务车,未经送修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

11.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送修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应向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征得送修方同意后,由维修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12.严格执行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服务承诺。
一年,具体服务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服务质量满足但不限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鹏(采购人代表)、陈贵燕、龚发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原则,需经采购人同意,代理服务费不超过每个项目预算金额2%,不足7500元按7500元计算,招标代理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摊,包一按6000元收取,包二按6000元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包1,西昌市鑫洁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交下浮率:材料费7.5%、工时费7.5%;

包2,西昌市望隆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成交下浮率:材料费8%、工时费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西昌市长安中路318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834-23280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西昌市富民路51号5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834-37901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834-37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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