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_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无人机制造产业园正式电电力设计项目
招标人:长春国浩无人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无人机制造产业园正式电电力设计项目,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长春国浩无人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 自建设单位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电力设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无人机制造产业园正式电电力设计项目;
2.2招标范围: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无人机项目,电力路由拟从海河变接入,架空至红线外环网柜,长度因供电方案未确定暂不能提 供,以实际发生为准。
具体内容为:
红线内:环网柜及派接箱(如有)、变压器及基础、接地、室外管网、高压线缆敷设(从环网柜至开闭所、开闭所至变压器)、开闭所及配电室 内高/低压柜、柜内元器件、计量装置、母排、安装、调试及试验等工作;设计工作需保证通过电业部门的审批。
2.3建设地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2.4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交付验收合格;
2.4质量标准: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法规及使用方要求,并由电业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手续后交付建设方使用,提供的服务包 括提供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概算及全套电力施工图纸。
2.5服务标准:优质服务,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售后服务,满足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乙级及以上 资质、电力设计相关业绩成果,在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近半年(2025年5月至2025年11月)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 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提供养老保险为准,社保证明上的二维码要能够扫描识别验证真伪,如该投标人所在地区确实没有二维码的证明,须提 供官网查询网址,登录查询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以便进行核查;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和退休聘用合同)。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 更换。
3.3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有一项(含一项)以上类似项目业绩。
3.4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 供成立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2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被授权人及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 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时间: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5.2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领购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5)项目负责人注册证
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月6日13时00分。
6.2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6.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陈先生
手 机:15790001263
邮 箱:zsczxm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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